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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确定了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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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确定了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不超过0.4W/m2

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 紫外光等。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 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 的辐射。有些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的电磁环境标准制定原则

ICNIRP关于电磁辐射曝露限值的推荐标准,是在热效应和即时效应的科学数据基础上制定的。推荐给各个国家参考。世界各国参考该标准制定了等于或严于该标准的国家标准。我国电磁环境标准的制定,采取国际上对未知因素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推荐的“谨慎的预防原则”,参考ICNIRP标准并留有一定裕量,制定了比ICNIRP曝露限值更严格的标准。

辐射防护规定

法律分析: 为防止 电磁辐射污染 、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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