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内裤证据有法律效力吗(女性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子不尊重女性要求,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有。这是最重要的证据部分。强奸犯罪的物证包括,穿着的衣物,特别是内裤、撕破的丝袜、避孕套、擦拭 的纸巾,犯罪分子的毛发、精斑、衣物等,千万不能将衣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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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内裤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有。这是最重要的证据部分。强奸犯罪的物证包括,穿着的衣物,特别是内裤、撕破的丝袜、避孕套、擦拭 的纸巾,犯罪分子的毛发、精斑、衣物等,千万不能将衣物清洗或丢弃,也不要洗澡,通过DNA技术可以将提取的犯罪分子的精斑进行同一性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女性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子不尊重女性要求,是否构成犯罪?
当然构成强奸罪,所有违背女性意愿所发生的性行为都属于强奸罪,女方要求男方戴安全套,男方拒绝,这违背女性意愿,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触犯强奸罪的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女性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女性本就属于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法律要制定严厉地惩罚措施,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让强奸罪犯受到严惩。
二,在两性关系中,女性该如何保护好自己?两性关系初期要洁身自好,不能随便将自己交给对方,即使是以结婚为目的伴侣,也不能这样做。如果确实发生了两性关系,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因为在两性关系之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两人分手,对女性的伤害会非常大。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是对女性最大的保护。因女性身体比较敏感,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会感染疾病,而避孕套是一种有效的物理屏障,相对来说,可以防止一些性疾病的传播。
三,女性要正确看待两性关系。我们都能够理解两性关系中的情不自禁,感情浓烈时身不由己的付出。但在两性关系中,女性希望被爱,也希望通过性爱的方式,感受到对方的爱意,但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发生性关系,但是不能因为发生性关系而产生不良影响,比如:意外怀孕,这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女性要关爱自己,避免人流。两性关系能够长期存在的秘密在于:两人之间能够相互吸引,能够看到对方的优点,欣赏对方,赞赏对方。
强奸罪立案需要什么证据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 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1991年出生的高某是出租车司机,平时喜欢上网聊天。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和在校女生小丽(化名)成为QQ好友,后来两人相约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了关系。
然而,高某近日却被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高某开着出租车在邵阳市区拉客,见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进入网吧上网。
此时,他的QQ好友大都己睡觉,高某就设置搜索条件,看到照片靓丽的女孩就加人家的QQ号码。加了几个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请求,两人一直聊到天亮。
而后,两人天天在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谈起了男女朋友。2012年10月20日凌晨,高某和小丽又在网上聊天,小丽约高某到另一网吧见面,见面后两人手牵手在街上散步。
然后高某将小丽带到一宾馆开房,两人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在该房间玩耍聊天,交谈中高某得知小丽未满14周岁,系在校学生。
高某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和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下午离开该宾馆。事情发生后小丽行为异常,父母逼问她才说出实情。
案发后,高某的父母和被害人小丽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小丽及父母恳求政法部门对被告人高某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为,高某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小丽系自由恋爱关系,案发后双方父母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刑事谅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人民网-与未满14周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男子被判强奸罪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一、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二、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如果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就不会立案了,因为此时的证据大部分都已经灭失。老婆臧了一个避孕套意意味着什
慎重考虑,可能并没有你想的那样,我觉得女生应该随身带上避孕套,因为在发生强奸,猥亵的时候,最起码有一些保护,不至于让本来就沉重的问题,更难处理,建议你多观察后,再下定论,毕竟这种事情对夫妻感情影响很大,三思而后行
女性遭遇不轨时,如果没有器官方面的接触,该怎么定对方的罪?
女性遭遇不轨时,如果没有器官方面的接触,该怎么定对方的罪。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弄明白遭遇不轨的情形。通常说的遭遇不轨,多指女性被不法之徒试图强奸。那么强奸可分为既遂和未遂。没有器官方面的接触,说明实质性强奸行为没有发生,应该按强奸未遂论除。定强奸罪是成立的,按巜刑法》规定,可比照强奸既遂的量行标准进行判刑。三至十年不成问题。
首先,对女性遭遇不轨要确定和分清罪与非罪。男人对妇女有不轨的行为,有语言和行动上的体现,但是,还没有进入实质性性侵害,一般来说,还不够成犯罪,也就不能定罪。
其次,对所谓不轨行为的程度、情节轻重要具体分析,不能说某人对妇女有不轨行为就能定罪。对妇女不轨行为具体可以这样分:调戏、猥亵、侮辱、人身伤害、强奸未遂、强奸等。够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未够成犯罪的,可按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置。
如调戏妇女属治安处罚法处理范围,猥亵、侮辱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强奸罪,要根据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犯罪情节等,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那么很多人问女性被强奸实施过程中,向强奸犯递避孕套,算不算强奸。所谓强奸,是指男性在违背妇女自愿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行为。够成强奸罪有几个关键点:
首先是你性不是自愿的。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属于强奸。二是男方使用暴力、胁迫、强制或者其他方式(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
这里使用暴力大家都容易理解,那胁迫如何理解,怎样才算是胁迫呢?性侵不相识的女性,一般都是使用暴力的方式进行强奸的,而对于相互认识大多使用胁迫的方式达到强奸的目的,或者暴力、胁迫同时使用。
所谓胁迫手段,用语言、行动威胁,如说,如女人不从,就威胁公开女性隐私、或者威胁要伤害女方家人甚至要伤害女方,毁容。有的上司对下属女性以工作胁迫要夹等。其他方式(手段),如在女性不知情情况下,故意在饮料中头人使人失去意识,或者狂燥不能自主的东西,如在饮料中方安眠药,女性喝后昏昏欲睡的情况下实施强奸。
有的在饮料中加入让女性喝后产生狂燥,有强烈的性欲感和需求,意识模糊时实施强奸。有的在一起喝酒,故意认女性大量喝酒,趁女性酒醉意识不清发生性关系等。
这些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都是在女性意识模糊,不清醒,不能自主,不是女性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都被认定为强奸。再一个,强奸,必须是实质性发生了性关系,即男女生殖器官实际接触(男性插入),否则就不能够成强奸。
通过上面的分析,男方对你女方实施强奸过程中,女方向男方递避孕套是否算强奸的答案已经出来了。只要上面讲的几个要素有一个核心是违背妇女的意愿,所发生的性关系都被认定为强奸,前提是女方必须报警。
女人在遭遇不轨时,无论有无有器官方面的接触,无论这个渣男*犯有无得手及其可耻可恶可憎可恨的行为,有无实施成功,都应判处这个罪该万死的渣男*犯的强奸罪。当然,如能立判立决地判处这个令人愤恨无比的渣男*犯的死刑,那就更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叫好了!
今天关于“带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