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房子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自考民法典旧教材,民法典对自考的影响?)
老家房子拆迁女儿是否有继承权,视情况而定:1、如果拆迁时父母还健在的,固定资产登记所有制,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拆迁款归父母所有;2、如果拆迁时父母已经去世,...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老家房子拆迁女儿有继承权吗
老家房子拆迁女儿是否有继承权,视情况而定:
1、如果拆迁时父母还健在的,固定资产登记所有制,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拆迁款归父母所有;
2、如果拆迁时父母已经去世,且对于房产分配两位老人没有遗嘱明确,那么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可以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享受。
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2、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3、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违约责任等相关实时拆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考民法典旧教材,民法典对自考的影响?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民法典旧教材,民法典对自考的影响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
自学考试的学习重点是什么?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编民法总论
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
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
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
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
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
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
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
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
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
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
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
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
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
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
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
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篇物权与所有权
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
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
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
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
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
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
第三编债、合同总论
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
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
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
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
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
第四编合同分论
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
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
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
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
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
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
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
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
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
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
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
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
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
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
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
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
第五编知识产权
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
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
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
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
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
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
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
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
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
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第六编财产继承权
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
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
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
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
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
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
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
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
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
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
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
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
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
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
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
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
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
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
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
第七编人身权本
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
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
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
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
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
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编民事责任
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
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
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
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
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
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
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
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
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
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
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
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
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
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
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
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
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
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学习民法典买哪个版本好?引言:2023年1月1日,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对于民法典来说,它的演变经历了很多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比上一个阶段更加的完善,更加的适用现在的社会。说得更明白点,可谓说贯穿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方面,那么如果学习民法典,应当买哪个版本好?
一、民法典的出版社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评判依据,是有专业的示范社进行专业的编排的,而对于民法典的版本,当然是最新一版的版本比较实用,方便,因为最新版的版本相比于旧的版本是有一些出入的地方,学习最新版的版本可以让之前的出入地方重新的了解,重新的接受,这样可以让律师在打官司的时候采取法律武器,帮助委托人取得胜利。而民法典的具体的书来说,中华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实用版是比较好用的。
二、民法典讲什么?
民法典顾名思义,百姓可以拿的法典,民法典里面是很多法律的,囊括总结和升华对民法典来说,里面包含的大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最常见实用的法律都被民法典所包含。通俗的说,民法典涉及的内容从小孩子的出生到到成年人的死亡,每一方面民法典几乎都有所涉及,这就是民法典为什么如此重要的原因。
三、如何学习民法典?
虽然民法典如此重要,但那么如何学习民法典呢?民法典的内容有1260条,里面涉及的内容十分的广泛。如何才能高效有序的学习呢?这就需要找到一位好的老师,在网络上有很多关于民法典的教辅老师,他们有很多自己的见解是可以学习的。在学校中也有很多专业的老师,对民法典进行讲解,学法律的学生可以与老师进行沟通和交流,加深自己对民法典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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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心得体会# 导语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内容广泛,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方方面面,有了它,我们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内心更加有了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教师党员要将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立德树人,依法执教。以下是由 为您带来的《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供您品鉴。
篇一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民法典》是一个囊括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基本法。从学习中,我们了解到,《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强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完善了监护制度;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大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增补了人格权部分,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进行保护;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对我们的实际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关注和了解。
篇二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现在是草案,一共分为7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总共84章、1260条,10万多字。这部法律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都能从中找到依据。如在明确胎儿权利保护、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虚拟财产继承权等方面,都是近年来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话题。毫不夸张的讲,一个人从出生到死去,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权利,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篇三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古语有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历发生过很多事情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治理国家和社会,我们需要这种镜鉴,需要这种法治,需要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习主席强调:“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中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民法典》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教师,都应该作为社会公民的良好示范,尊法守法,善于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篇四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2020年7月29日下午,我在线收看学习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专场报告会,此次活动由“人民网”直播。今天学习聆听了报告会,对《民法典》的起草、制定、颁布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对于我国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作为一名党员教师,要带头学习领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争做《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的“领航员”。
篇五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与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有很多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民法典》宣示性地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权利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医疗活动提供了一个行为准绳,即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民的自觉行为。
篇六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2020年5月28日,xx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利用实施前的时间,开始学习《民法典》,首先通读《物权编》。通读一遍后,并未发现特别明显的变化;通读第二遍后确实感受到了一些变化,可以预见这些改变将对社会规范产生影响,小结肤浅的心得体会,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一、增强意思自治的范畴
意思自治,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独立且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法典》许多条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张更加广泛且明确。例如第一分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物权协议,不再局限于买卖房屋协议可以预告登记,未来自然人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完全可以预告登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分编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复制权。查阅权、复制权原本出现在《公司法》、《刑事诉讼法》中,本条将其用在广大的村集体中,体现了从民法上保障村集体成员的自治原则,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降低了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发生。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完善和修改,明确了小区业主的共决机制,增加了共决事项,降低了最低通过表决要求,有助于业主自治的操作性的提升,使得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实现。第四分编中第四百零四条,将流押条款效力做了变更,从以前的无效条款变更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种相对缓和的改变,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好在意思自治和维护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两者间做到了平衡。
二、横空出世了居住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为“城市一个农村两,还有一个管大家”,既城市一个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两分别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管大家则是地役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成为了一项全新登场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应当书面且登记设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感觉很像租赁关系,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不同点是,1居住权原则无偿设立(除非当事人约定)。2居住房登记设立。3不受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以上部分无效的限制。4居住权属于物权范畴。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将承担居住权登记的业务的办理,与日常生活对应的是,城市中的廉租房、公租房、长租房,以及以房养老的无房老人。居住权的设立对不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购买已设立了居住权的不动产,占有和使用仍为居住权人,势必会导致不动产的价值受到影响,有可能体现为交易价格的腰斩。居住权的诞生将对房地产市场增加诸多不确定性,但肯定增加了执行不动产的难度。
三、担保物权鼓励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仍采用意思主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已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条款中扩大了所有动产抵押。意义在于动产抵押鼓励登记。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的,按照登记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未变,只是在两处抵押都登记时,旧法按债权比例清偿,本条则是严格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先后清偿顺序,同一清偿顺位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进一步倒逼抵押权人不仅要登记而且还要快登记。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和抵押权竞合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变化虽不是,但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受认知所限,物权编小结中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原因是部分条文没有完全领悟,有些认知甚至需要纠偏,无疑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但对新事物的学习都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日积跬步,或许总有一刻能领悟之前不能领悟的,看到之前不曾看到的。
章节条哪个在前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好解释总结,现提供一下参考材料。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类型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程度,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简单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
简单型结构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以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
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单型结构之间的一种居间结构,其特点主要有:
(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
复杂型结构是规范性文件最为常见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
(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结构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名称
规范的名称主要以下一些要素:
①规范的适用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明了规范的效力等级,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包括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等。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办法、规程等。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确定上,需要注意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名称不宜过长,应力求简练准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当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适用效力等级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适当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2)题注
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一些说明性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审委会、院党组、部门等)、制定的时间、公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有的还包括修订的机关和时间,有会议的序号等。在我们内部规范中,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机关和时间,因顺序上先注明时,后写制定的机关。
(3)目录
目录一般只在较多章节的规范中才予以考虑设置,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较少设置。我们所制定的内部规范,除确有必要外,一般无需设置目录。当然,在我们汇编所有的内部规范时,则可以考虑设置目录,以便于查阅。在此从略。
(4)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说明、其他的规范文件或条文等。附件也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用,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应用附件的情况不多,在此也从略。
2、规范的正文部分
规范的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三大块来进行说明,包括:概括性或一般性规定(总则)、具体性规定(分则)、补充性规定(附则),以下分而述之:
(1)概括性规定
规范的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多是统领全篇、带有原则性和根本性的,一般包括了规范的目的或宗旨、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等一些内容。
①规范的目的或宗旨
一般在规范之初,会以首先明确规范的目的或宗旨。其格式为:为了……,制定本规则或办法。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目的和宗旨的内容要简明切实,忌用一些空话套话。
二是目的和宗旨一般只用一个条文,且在开篇的第一条。
三是目的和宗旨如果包含多项内容的,要注意其间的逻辑性,避免杂乱无章。(如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略)
当然,如果规范的条文确实太少,也可以不写目的或宗旨。
②规范的依据
一般包括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往往就是: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一般而言,除个别条文较少的规范外,都应当列明制定规范的依据。
其次,规范的根据不能太笼统,如不能简单地写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如果所制定的规范仅用于内部管理方面,确实没有或者无需法律依据的,也可以不写法律依据而单纯写事实根据。
再次,被援引的规范依据应当高于规范本身,在我们的内部规范当中,这样的问题是较少出现的。
再其次,援引的规范根据,特别是法律根据应当与规范本身有切实的联系,不能为文饰而援引,要杜绝生搬硬套、牵强附会。
最后,援引的规范依据时要符合位阶顺序规则。如果有相邻的上位法律可供援引的,不宜跨越层阶援引。如果确实需要援引多项依据的,应当按照有关依据的位阶高低排列其顺序,避免出现把低位阶的依据引于高位阶的依据之前。
③规范的适用范围
这主要是便于人们清楚规范的效力范围。这往往包括规范适用的主体(如人员、部门),对象(如车辆、办公楼),某类行为或活动,某类事项、地域等等。实践中,更多的是多种范围的综合。
④负责组织实施规范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否设立取决于现实需要,如果设置主管机关的,应当注意必要的层级关系。
⑤基本制度
这是指规范中具有统领性地位的一些主要制度,往往用于告诉人们本规范主要的、根本性的内容是什么。如法官助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民诉法中的回避、管辖制度等
⑥基本原则
这是指规范所确定的具有根本指导地位的行为规则。在分则或具体规定部分所规定的都是一些较为具体细微的行为规则,而基本原则则是对这些具体行为规范从总体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如培训制度的原则,目标管理的实施原则等。
应该说基本原则在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而言,基本原则往往只是起到一种宣示价值取向的导向性作用。
以上6项,往往就是总则性部分主要的条款内容,立法实践中也一般按照以上的顺序来排列有关条文。
(2)具体性规定
具体性规定是规范具体内容的展开,一般也习惯地称之为分则部分。
分则的应用格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性分则,就是直接以“分则”名称命名,这种格式一般只能适用于分则部分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同一类型者。在我国,目前仅见于刑法第二编中。
另一种是非明示性分则。由于大多规范中的分则部分内容分别涉及到有关的主体、客体、行为、程序、法律责任、执法监督等不同内容,因此直接冠以分则名称不足以明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故立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非明示性分则的形式规定。即在总则与附则两大块之间、属于分则的各部分,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具体确定相应的标题(可参见交通安全法的目录)。在一些条文较少的规范中,虽然没有章节的区分,但我们也大致可以根据条文的内容具体哪些属于分则性的条文。
在具体性规定部分,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具体性规定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结构要合理,顺序应恰当。
对于多章节的分则而言,各章节之的排列顺序是较重要的,特别是便于人们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律从整体上更清晰地了解规范的内容。
一般而言,分则章节的排列顺序也可分为递进式与平行式两种。顾名思义,递进式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排列各章节的顺序,如案件流程管理,可以选择从立、审、执这样一个顺序。而平行式则是指各章节之间属于相互平行的一种关系,至于相互间的排列顺序也往往是有规可循的,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刑法分则各类罪之间的排列,就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的重要性或者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进行排列的。也有些规范分则各章节的排列顺序较为复杂,不那么容易掌握,这是值得注意的。包括那些没有明确区分章节的规范,其条文的排列顺序同样应该注意。
至于分则的具体内容方面,由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无法在此作更详细的展开。
好了,关于“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