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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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或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4、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5、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13条规定什么和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
禁毒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教育。为了有效履行这一职责,国家设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同合作,建立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师资培养机制和共享机制,还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资源库。
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青少年拒毒防毒要做到“九不”,具体如下:
1、不听人蛊惑,不受人引诱。对一些鼓吹吸毒有什么“好处”的话,要加以抵制,不可轻信,要学会看清花言巧语背后的诱饵,谨防上当;
2、不要与吸毒、贩毒者为伍。交友应慎重,尤其是明知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切不可哥们义气,交往成友。遇到亲友吸毒时,应劝其戒毒,劝说无效时应尽快离开他们,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要接近吸毒场所。因为在吸毒场所停留,你已经不知不觉地在吸毒,多停留一分钟,染上毒瘾的危险性也就增加十分;
4、不要放任好奇心,也不要自信逞强。吸毒极易成瘾,如果以身试毒,一试便无力自拔,势必付出惨痛的代价;
5、不要接受与毒品有染的人送的香烟和饮品。这是因为毒品常常是掺和在香烟中的,接受了这种香烟往往是接受了毒品,而含***的香烟三根就可以令你上瘾。另外,在娱乐场所,切不可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水及药片,很多毒品是无色无味的;
6、不要因为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而听信谣言,以为吸毒可以消愁解闷。要勇敢、坦然地面对失学、失业、失恋等人生挫折,绝不能用毒品麻醉自己;
7、不要有炫耀、爱慕虚荣的心理,以为有钱才吸得起毒。吸毒不仅是一种愚昧的可耻行为,而且是一种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
8、不要盲目模仿吸毒者,也不要崇拜吸毒的“偶像”;
9、不要养成吸烟的坏习惯。须知青少年吸烟者最容易被毒贩俘虏。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
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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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的具体任务是:
1、使公民能够正确识别毒品,了解毒品的种类和特征,认清吸食毒品的后果和危害,提高对毒品的认知能力;
2、使公民了解毒品泛滥的规律和传播条件,消除认识误区,增强对毒品的警惕性,掌握禁毒的科学知识和预防毒品侵害的方法,养成和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对毒品的抵御能力;
3、使公民了解禁毒斗争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毒品泛滥的各种恶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感;
4、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立场、方针、政策和禁毒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增强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5、使公民了解我国的禁毒业绩,进而发扬禁毒传统,树立必胜信心,营造更加有利的禁毒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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