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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申报办法. 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谢谢大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申报办法. 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针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特定行业所实施的申报和管理制度,包括项目信息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告知、验收评估等环节。企业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申报,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防护,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特定行业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建设、管理等流程,同时防止职业病危害对人体造成的损害。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申报、审核认定、公示告知、验收评估四个环节。首先,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信息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建设目的、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等。其次,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只有经过审核认定合格后,职业病危害项目才能开始建设。第三,相关部门会对已经审核认定合格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公示告知,这一环节旨在使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可能带来的影响。最后,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结束后,需要进行验收评估。通过评估,确认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合格并达标。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防护,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同时,企业应完善职业病预防措施,注重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诊断,确保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行业?适用行业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矿山、建筑、冶金、化工、医药、轻纺、电子、机械等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特定行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特定行业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建设、管理等流程,从而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必须注重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诊断,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完善职业病预防措施,确保职业病危害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职业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这一条文强调了企业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时,必须严格加强职业卫生防护,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问题一: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包括哪些方面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既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 *** 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问题二:什么是职业病?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1.物理:GBZ2-2-2007

2.化学:GBZ2-1-2007 339种+47种粉尘

3.生物:GBZ2-1-2007 2种:白僵蚕孢子、枯草杆菌蛋白酶

问题三: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危害因素目录分类,职业危害因素有四大类141种。一是生产性粉尘,有14种;二是化学毒物,有113种;三是物理性因素,有9种;四是生物性因素,有5种。具体目录分类,你可以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

问题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眼病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 *** 、高温、激光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耳鼻喉口腔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肿瘤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害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问题五: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就是在科学的职业卫生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分辨、识别、分析、预测建设项目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予以准确描述,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地表示出来,并用合乎逻辑的理论予以解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分类,通常可按其来源划分,也可参照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一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为3大类: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化学因素主要有生产性毒物(如金属与类金属、 *** 性气体、窒息性气体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等)。物理因素主要有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与振动、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生物因素主要有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等。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 *** 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在炎热季节受到长时间的太阳辐射导致中暑等;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与无毒、高毒与低毒作业安排在同一车间内等;还有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二是按照2006年卫生部令第49号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划分。该办法规定,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①《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②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③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④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该办法还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划分,可分为以下10大类:①粉尘类。包括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他粉尘等。②放射性物质类。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放射性损伤等。③化学物质类。包括铅、汞、锰、镉、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苯、二氯乙烷、硝基苯、丙烯酰胺等。④物理因素。包括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⑤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等的危害因素。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的危害因素。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包括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的危害因素。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包括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和铬酸盐等。⑩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和不良作业条件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方法主要有对照经验法与检测检验法等。对照经验法由评价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对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借助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对拟评价项目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检测检验法由评价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

问题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通过什么进入人体 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主要通过呼吸、食入、皮肤接触等渠道影响人体的健康。

问题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以下几大类:

化学性因素,包括粉尘、毒物等等;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等;

生物因素,主要是致病微生物等等

问题八: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 *** 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耿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问题九: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以下几大类:

化学性因素,包括粉尘、毒物等等;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高温、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等;

生物因素,主要是致病微生物等等

问题十:职业危害因素分为那几类 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心理紧张、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 *** 、劳动工具不合理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第八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可以参照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

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哪个部门申报

法律分析:职业危害申报给当地的卫生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废止的)

今天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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