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有孩子离婚彩礼退吗(双方没有结婚证有孩子彩礼能退吗)
导读: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却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倘若选择离婚,则意味着需要退还彩礼。根据传统民俗,给予彩礼的行为通常与缔结婚姻有关,也就是作为男女双方奔赴婚...
没结婚证有孩子离婚彩礼退吗
导读: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却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倘若选择离婚,则意味着需要退还彩礼。根据传统民俗,给予彩礼的行为通常与缔结婚姻有关,也就是作为男女双方奔赴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结婚手续,进而取得合法的结婚证明。 而在此种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尚未领取结婚证明,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之一。一、没结婚证有孩子离婚彩礼退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彩礼是否其实我们应当返还?
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却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倘若选择离婚,则意味着需要退还彩礼。根据传统民俗,给予彩礼的行为通常与缔结婚姻有关,也就是作为男女双方奔赴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结婚手续,进而取得合法的结婚证明。
而在此种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尚未领取结婚证明,便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之一。因此,承担彩礼支付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同时对方亦依法应该遵循这一请求,按时、按量地退还相应数额的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没结婚证有了宝宝能要回来吗
在未领取婚姻证件的情况下孕育的孩子即为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拥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然而,若出现下列两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便其实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首先,离异的父母双方面对面达成协议改变子女的抚养主体;
其次,离婚之后,如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景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残障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二)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未尽到具体的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与子女间的相处方式对子女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子女已经年满八岁,希望能跟随另一方居住生活,且该方具备充分的抚养能力;
(四)此外,当有其他的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时也可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没结婚证有两个孩子怎么判
在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且已有子嗣的情境之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定,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的。通常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其实我们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而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将会全面地衡量并比较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经历以及与子女间的亲密度等多个因素。至于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他们的个人意愿将成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倘若父母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便其实可以依照协商的结果来处理相关事务。然而,若是协商无果,则需要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尽可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尽力确保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费用,这笔费用将一直持续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彩礼是否应予退还?
在未取得合法结婚证书但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离婚时彩礼应退还。彩礼的本质是为缔结正式婚姻关系,未完成登记则视为法定返还情形。接受彩礼的一方应退还彩礼,给付方有权提出退还诉求。
没结婚有孩子彩礼退吗
没结婚有孩子彩礼是有可能退还的。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二当中明确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情形之一,就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的。除此之外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是确实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也其实可以进行退还。一、没结婚有孩子彩礼退吗?
没结婚有孩子彩礼是有可能退还的。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二当中明确的规定彩礼退还的情形之一,就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其实我们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其实我们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二、结婚彩礼的性质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产生的基础是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私法自治,当事人其实可以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为的附款。附款有条件和期限两种。附条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们为法律行为时,大多基于对现状的认识和对其将来发展的预期,为了使当事人能计划未来,排除不确定的风险,其实可以预先设定条件和期限。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
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J 晴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我国给付彩礼的现象大多出现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及偏远地区,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观念深人人心,结婚索要、给付彩礼的现象会逐渐消失。
所以《解释二》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
在现实生活当中,彩礼是很多的人结婚的时候都能够得到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方赠予给女方,但是有一些人员他们在收到彩礼之后,并没有和他人进行婚姻的登记手续的办理,所以此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在此种状况其实可以对彩礼进行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