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的范围包括哪些(财产继承权的分配)
导读:公民的合法收入、房产、储蓄、日用品、林牧业、文物、图书资料以及法律允许的生产工具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都在财产继承权的覆盖范围内。遗产指的是公民离世时留下...
财产继承的范围包括哪些
导读:公民的合法收入、房产、储蓄、日用品、林牧业、文物、图书资料以及法律允许的生产工具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都在财产继承权的覆盖范围内。遗产指的是公民离世时留下来的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要注意必须是个人所有的,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被继承人所拥有的那部分份额才其实可以被继承。一、财产继承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财产继承权的范围,主要涵盖了我国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收入、房产、储蓄资产、日用品、森林资源、畜牧业和家禽养殖、文物古董、图书馆藏书资料、法律许可的生产工具、知识产权(包含版权、专利权等)中所包含的财产权益以及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所有权。当某个公民不幸离世之际,他/她在生前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皆可作为遗产进行传承。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才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财产继承的时效和期限超期怎么办
在财产继承过程中,若超越了法定时效或期限,遗产纠纷状况便会变得极为复杂。通常情况而言,继承人应在知晓或有理由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起算,在两年内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维权。
然而,当遗产分割事宜启动后超过二十年时间,将无法再度提起相关诉讼程序。若超过此限期并未积极行使权利维护利益,可能会遭遇败诉结果。不过,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受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或是在时效期间内有向责任人发出了需要履约的请求通知等现象,都可能引起时效制度的暂时失效或暂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财产继承的种类包括哪些
财产传承方式主要包含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类。法定继承实为在被继承人并未对此前留下的遗产做出明确遗嘱处置的情形下,依照相关法律明确指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格、继承先后次序以及遗产分配依据之规则进行的一种传承方式。而遗嘱继承则严格遵照被继承人生前所订立且具有有效性的遗属,以决定遗产的承继人及其相应份额的传承过程。遗嘱继承无疑更能全面反映被继承人的内心真实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财产继承权覆盖公民合法收入、房产、储蓄、日用品、林牧业、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生产工具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遗产为公民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须为个人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仅被继承人份额可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
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一、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哪些?
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首先,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以此类推由第二顺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有什么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遗产分配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协议分配优先性原则,其次是尊重和维护胎儿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是以相互体恤和理解为基础进行协商分割的原则,接着是考虑到遗产物品的最佳使用方式而非盲目均分的原则,最后是倾向于照顾那些处于特殊困境且又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原则以及其他未述及的相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其实可以不均等。
在法定继承的范畴中,继承对象包括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继承人等多个类别。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配偶、父母亲以及生育之子嗣;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兄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这几类亲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子女”包含了婚姻所育之子女、非婚姻所育子女、领养而来的子女以及在事实抚养关系下形成的继子女;而对于“父母”而言,既包含了自然生育成长起来的生父母,也包含了养父母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姊妹”,则涵盖了血缘关系上的同胞兄弟姊妹、亲生父亲与不同母亲或亲生母亲与不同父亲抚养长大的兄弟姊妹、收养而来且存在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以及存在实际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