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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农村宅基地包含哪些)

导读: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的详细范畴包括哪些在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青苗农作物、林木植被、池塘水库、墓园公墓以及机井油井等。相较而言,地上构筑物...

导读: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的详细范畴包括哪些在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青苗农作物、林木植被、池塘水库、墓园...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农村宅基地包含哪些)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导读: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的详细范畴包括哪些在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青苗农作物、林木植被、池塘水库、墓园公墓以及机井油井等。相较而言,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融为一体的城镇基本设施,例如铁路、桥梁、下水道等等,由于它们本身具有独立的特性,因此通常不会包含在土地附属物的范畴之中。另外,房屋本身作为一种独特的地产固定资产,并不包含在土地附属物中。

一、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的详细范畴包括哪些

在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青苗农作物、林木植被、池塘水库、墓园公墓以及机井油井等。相较而言,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融为一体的城镇基本设施,例如铁路、桥梁、下水道等等,由于它们本身具有独立的特性,因此通常不会包含在土地附属物的范畴之中。另外,房屋本身作为一种独特的地产固定资产,并不包含在土地附属物中。相对于房屋,其附属物则被定义为在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记载的,与房屋主体建筑密切相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这类附属物主要包括附属于住宅的偏殿、庭阁、储藏间、厨房浴室、走廊道路、前后院落以及带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或是不纳入租金计算范围的居室外使用区域,如车库居住空间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确权程序基本步骤为:首先,向所在村集体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其次,村委会将此申请上报并递交到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紧接着,需要提供包含申请书在内的完备材料;最后,在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如果申请材料能够满足确权要求,将会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在此需要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与第五款相关规定,农民的居住用地上的建设,必须经过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特别是涉及到占用农地的情况,其实我们应当依照该法规的第四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而对于那种在出售、租赁、或赠予住所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则将不予批准。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及转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原则应以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为准绳。《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并未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而是按照各地方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制定的。一般的情况是,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对于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自然生长作物的补偿费用等等。此外,补偿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既包括货币补偿的途径,也提供了房屋置换这样的选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补偿标准往往会相应提高;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降低。例如,在一些东部沿海城市,每平米的补偿金额甚至其实可以高达数千元人民币;而在中西部的某些地区,补偿金额则可能在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之间浮动。若想了解更为精确且详尽的补偿标准,敬请查阅当地政府所公布的相关文件与政策法规,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最为准确可靠的信息。

土地附属物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墓和机井等,因地域和文化而异。然而,在房地产法规中,地上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虽为土地构成部分,但房屋被视为独立土地定着物,不属土地附属物。房屋的附属物指记载于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中的与主建筑物对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门面房、杂物房、厨房、厕所、走廊、庭院等,需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租部分。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农村宅基地包含哪些)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土地附属物包括青苗、树木、鱼塘、坟墓和机井等,因地域和文化而异。 然而,在房地产法规中,地上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虽为土地构成部分,但房屋被视为独立土地定着物,不属土地附属物。 房屋的附属物指记载于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中的与主建筑物对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门面房、杂物房、厨房、厕所、走廊、庭院等,需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租部分。

一、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关于土地上所存在的附属物,通常因地域和文化而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青苗(如谷类作物)、树木、鱼塘、坟墓以及机井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地上构筑物以及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城市基础设施虽然也是土地的构成部分之一,但在房地产法规中,房屋则被视为具有独立性质的土地定着物,因此并不包括在土地附属物之内。

另外,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记载的、与主建筑物相对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例如附属于住宅房屋的门面房、杂物房、厨房、厕所、走廊、庭院、占地拆迁、公有住房内未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等。

此类附属物皆为合法拥有权属证明,或者虽无权属证明却并非需要计租的部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如何办

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的,被侵占人其实可以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其实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包括哪些”,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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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属设施用地指的是与宅基地主体建筑相关的辅助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如院子、围墙、猪圈、厕所等。这些设施虽然不是居住的主要部分,但也是农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也包含在宅基地的范畴内。三、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主要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各类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这包括农民的自住房、仓库、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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