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嫖娼是什么(卖*和嫖妓的区别)
法律分析:卖*嫖娼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对于何为卖*嫖娼比较权威的解释出自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嫖娼的概念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淫嫖娼是什么
法律分析:卖*嫖娼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对于何为卖*嫖娼比较权威的解释出自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指出:卖*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通行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过这一解释可以把卖*嫖娼提炼为三个关键词:不特定对象+金钱(财物)媒介+发生性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卖*和嫖妓的区别
法律分析:卖*是针对女性而言的,嫖娼是针对男性而言的,因此,卖*与嫖娼行为是相对而言的一组对合概念。介绍卖*与介绍嫖娼就是在卖*女与嫖客之间,居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性交易得以完成的行为。但二者在法律定性上是有显著区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或者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
3、强迫多人卖*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的;
4、强奸后迫使卖*的;
5、造成被强迫卖*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后抓嫖承认了必须拘留吗
事后抓嫖承认后,一般会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情节比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与卖*的区别是什么
1、卖*,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
2、“嫖娼、卖*”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嫖娼的认定及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卖*、嫖娼的认定“嫖娼、卖*”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二)卖*、嫖娼的办案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1、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手*、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涉及卖*、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嫖娼怎么量刑
“嫖娼、卖*”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一、卖*、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卖*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卖*嫖娼的行为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分类分情节进行处罚的。处罚的方式也不同,情节较轻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受到行政拘留或是刑事处罚。当然都是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诠释嫖娼罪量刑标准的。
怎么界定嫖娼
先看定义:卖*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卖*嫖娼行为的认定。当然现在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也认定为卖*嫖娼。
公安部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卖*嫖娼概念和具备的条件作了更明确的说明。
请点击输入描述(最多18字)
对于卖*嫖娼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观上对卖*嫖娼达成一致;2、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3)已经着手实施,或者本人意志以外原因,尚未发生性行为。
本案能够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因为:1、公安是4月26日发现被处罚人4月21日的开房事实,无法认定双方发生性行为,且被处罚人供述未发生性行为。2、金钱的给付是作为打赏给了酒吧,并未支付给另一方。
所以,法院在认定的时候主要是围绕的性行为的是否发生、性质,金钱是否给付,主观上是否有卖*嫖娼的意思表示这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网络招嫖诈骗受害人会被处罚吗
网络招嫖被骗报警的处罚有: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招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一、嫖娼和强奸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的不同
(1)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嫖娼的,卖*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2)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
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
),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2、处罚依据的不同
(1)对嫖娼的处罚,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二、区分是否为组织卖*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如果数个卖*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又组织他人卖*的,则构成组织卖*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三、嫖娼被抓要什么证据
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嫖娼案件中,仅有卖*、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嫖娼行为。
2、认定卖*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3、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嫖娼行为。
4、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案怎么交罚款
一般在银行或者公安部门指定地方缴纳。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和强奸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的不同,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处罚依据的不同,对嫖娼的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对强奸的处罚,依据刑法,强奸是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是66条第几款
嫖娼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
“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虽然法律明令禁止嫖娼,但是有些人为了追求快感仍心存侥幸,经不住要以身试法,嫖娼被抓获不仅要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影响夫妻、家人关系。
一、新的治安处罚法对嫖娼是如何处罚的
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抓到了会留案底吗?
嫖娼被抓以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做了笔录,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后,不会留有刑事案底,但是会有行政处罚记录。案底,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犯罪和一般违法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指违反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对于违反除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是不可能记录进档案,也不是所谓的案底。嫖娼被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于行政处罚,未追刑。不会留有前科资料在你的户籍派出所,但在公安内部系统是有记录的。这些记录不会被泄露,也不会影响你找工作。若需要政审则另当别论。理论上,政审应调取这些情况,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操作,如果有嫖娼行政处罚记录有可能会政审无法通过,比如说公务员,事业单位会进行政治审查,有违法记录是有可能会调取并造成影响的。
三、各种相关法规中嫖娼处罚标准是什么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卖*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1.卖*、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卖*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报劳动教养。
5.卖*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罪强迫卖*罪组织、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罪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嫖娼的概念”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