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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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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

一、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

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或业务经营等正当的资金需求,严禁用于以下方面: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其他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禁止经营、限制发展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和行业。2、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3、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4、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需满足以

(1)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符合委托

(4)未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不在中行禁止与其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的范围;

(5)借款得由包括中行在内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中行不得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负责审查贷款项目可行性。

2、合同签订后,申请个人委托贷款用款时,受书。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四、委托贷款什么意思,通俗点讲?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如甲公司,将本公司的银行存款通过某银行转贷给乙公司使用,按约定的利率,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贷款利息,银行按照事先约定的手续费比例收取甲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以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检查、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接受公积金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及综合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规定的缴存职工。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或已支付凭证。

(四)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个人信用资料: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七)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八)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诚信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住房公积金使用失信行为的职工可限制或拒绝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按照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以及缴存余额和借款年限予以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夫妻)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最高贷款额度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行,同时不超过应付剩余房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延长后的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及时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审批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职工;对审批不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并退还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签订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抵押放款。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违反约定挪作它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以欺骗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筑公积金通字〔2019〕87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1、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明确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2、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3、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4、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5、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1、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贷款原则:“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 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根据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 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 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 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财务、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 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八) 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 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 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得借款人签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四条 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九条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即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 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妥划款手续(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以后,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时,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大修理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贷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贷款期限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具体还本付息计划,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定,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减少风险。该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区分,并规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委托贷款的信息披露方面要求,银行需要在官网和公告栏充分公示委托贷款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信息、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利率等内容;同时,在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前,银行还需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条款、风险提示、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另外,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还规定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同时,银行还需根据委托贷款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担保、设置还款保证金等。

如果出借人发现委托贷款存在风险,该怎么办?如果出借人发现委托贷款存在风险,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如果银行未能解决问题,出借人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银行的责任。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委托贷款业务方面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出借人的权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加强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工作,以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制订风险管理制度,完善贷前管理流程,审慎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则有哪些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则有哪些

委托贷款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种贷款方式,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只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贷款业务就可以了。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网站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往下阅读网站为您准备的内容。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以目前暂时还没有详细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门与风险部门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根据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财务、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八)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得借款人签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虽然目前还只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一定会出台详细而完备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来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管理。您可以继续向网站咨询,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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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关于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几点思考

曲凤敏(丹东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丹东118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财务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财务分析的重要性和财务分析的主要方法,提出了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明确分析的重点和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的观点。

关键词:财务分析;比率分析法;现金流量

财务分析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投资、成本控制、营销管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一系列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必然要从财务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客观评价,这种评价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财务分析。它通常由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企业的营运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化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途经。通过分析,使决策者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掌握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财务分析是现代企业实现积极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不仅要定期开展全面的财务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财务专题分析。

一、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具有的意义

1.财务分析是财务预测、决策与计划的基础。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测、决策、计划、控制与分析共同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循环。其中,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关键,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基础,财务计划的正确与否对财务活动的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财务控制是对财务计划的实施和对财务活动过程的约束和调节。

2.财务分析是正确评价财务活动、考核财务业绩的依据。通过财务分析,不仅能把握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值得借鉴的经验或教训,而且能分清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成果及其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划清经济责任,并据此进行奖惩。

3.财务分析是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经受着优胜劣汰的挑战。为了谋生存、求发展,企业必须清楚的了解自己。开展财务分析,不仅能对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评价,更为主要的是通过分析,研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到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挖掘潜力,使有利因素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扭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被动局面,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二、通常情况下财务分析主要采取的一些方法

企业财务分析主要是围绕着财务报表进行的,有时亦需要借助同行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比。报表反映的数据是分析的主要依据。一般地,财务分析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比较分析法。这种方法非常直观,简单明了。它所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存在的优势和差距,既可以用绝对值指标进行比较,也可以用相对值指标进行比较。企业运用比较法,既可以是实际与计划相比,也可以是本期与上期相比。

2、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一般立足于企业财务数据之间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定比率,以其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市场价值等。比率分析法的主要分析指标是:(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产权比率。(2)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3)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等。比率分析最主要的优点是可以消除规模经济的影响,克服比较分析法的缺点,准确揭示企业对拥有的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们常常用比率分析法的一些指标来比较不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理智的决策。它既可以评价某项投资各个时期收益的变化,也可在某一时期比较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资源利用效率。由于不同的决策者信息需求不同,所以使用的分析技术也不一样。

3、因素分析法。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也不例外,因素分析法就是分析若干个相关因素对某一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一般要借助于差异分析的方法。如影响企业单位成本的因素有:产量、材料的单耗及材料的单价;影响利润的因素有:收入、成本和费用;影响收入的因素有:销售量、单价、产品结构等。每个因素还可以进一步细分。通过分析这些因素,找出每个因素对经济指标的影响差异,确定主要因素并降低其影响,从而改善企业经济和财务状况。

4、现金流量分析法。现金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适时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现金流量分析主要包括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动性分析、财务弹性分析和企业收益质量分析。通过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流人流出渠道,找出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及时调整涉及资金的决策。通过流动性分析,可以了解企业资产变现能力,确定企业短期和长期债务规模,主要分析指标是现金流量与公司债务的比率。通过财务弹性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现金流量满足资本支出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主要指标是:现金满足投资比率,现金股利保障倍数等。通过收益质量分析,从现金净流量的角度揭示会计收益实现程度,主要指标是营运指数。若会计收益小于净现金流量,说明企业资金回笼率高,企业收益质量良好。反之,说明本企业资金被占用。

三、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充分掌握分析所必需的资料。没有资料的财务分析如同无源之水。财务人员获取的资料有两种:内部资料和外部资料。内部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核算资料和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的技术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内部管理报表等。外部资料一般通过新闻媒体、证券资讯、上市公司公告获得,包括定期颁布的行业标准及先进技术经济指标等。只有充分掌握这些资料,财务人员才能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得彻底,提炼出决策者需要的信息,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2.明确分析重点。对分析重点的把握与财务分析主体的意图有关,不同的主体关注企业的角度完全不同。比如债权人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投资者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经营者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人员要围绕决策者的意图,确定分析重点,是进行全面分析还是局部分析,是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还爨对企业的赢利熊力进行分析.是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还是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总之在分析过程中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紧紧抓住重点,作出详细的分析。

3.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确定合理的指标体系。财务分析的方法是进行财务分析的工具。分析工具是否适当将影响最终的分析结果,在企业财务分析活动中,比较法、比率法、因素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最常见的方法,而这四种分析方法是单独使用还是综合运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一旦方法确定下来,就要准确制定财务分析指标,实际工作中可供选择的财务指标非常多,没有必要一一进行分析,那样既费时又费力,达不到好的分析效果。如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一般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产权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等作为备选指标,而前三个指标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后面的指标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4.财务分析应经常化、制度化。应该要求财务人员对企业经常开展财务分析,将财务分析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作为财务部门的考核工作之一,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摈弃传统企业重核算,轻分析;重结果,轻原因的管理方式。

[2]张万兴:《公司财务管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四、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怎么回事,通俗点,谢谢?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适用范围

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将资金存入我行经办机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委托存款帐户不计利息。

优点

为货币资金富余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货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充当中介。

使用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有哪些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好了,今天关于“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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