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有哪些(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导读:温岭市申请公共租赁房有这些基本条件哦。首先呢,申请人得符合规定的资格和主体要求啦。其次呢,家庭经济收入得符合受理标准呀。要是外来流动人口呢,还得在本市稳定...
温岭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导读:温岭市申请公共租赁房有这些基本条件哦。首先呢,申请人得符合规定的资格和主体要求啦。其次呢,家庭经济收入得符合受理标准呀。要是外来流动人口呢,还得在本市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呢。申请的人得按照程序去申报,得保证自己满足所有这些条件,这样才能顺利拿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呢。一、温岭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温岭市公共租赁房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者需确保自身完全符合法规中所设定的申请资格及主体要求;
其次,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水平需与申请目标相匹配,满足受理标准;
再次,对于外来流动人口,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还应满足在本市稳定就业期限超过指定年限这一附加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实我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温岭公共租赁房准入标准有哪些?
温岭公共租赁房准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收入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应低于当地规定的收入标准,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
-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存在住房困难情况。
-户籍要求:一般要求申请人为当地户籍或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社保等,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需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成员条件。
不同地区的具体准入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需根据温岭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若有疑问,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三、温岭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温岭经济适用房通常需以下流程:首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具体流程细节可能因当地政策有所差异。
温岭市公共租赁房申请基本条件包括:申请人需符合规定的资格和主体要求;家庭经济收入符合受理标准;外来流动人口还需在本市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申请者需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确保满足所有条件,以顺利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一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像租房纠纷这样的事情,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其实租房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常态,如果租房纠纷解决不好的话,对社会的发展和经营是很不利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温岭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一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其实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其实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我们其实可以看出,其实房屋出租常见的纠纷主要是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或者说承租人预期未支付租金,在租期内出卖房屋等等。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情况,比如说承租人将屋内的东西进行损坏等,这就要求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这些常见的纠纷在协议当中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