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能变更吗(不动产有诉讼时效吗)
导读: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通常不能随便改变。在我国法律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让当事人赶紧行使权利,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不动产保护的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定好的,一般不...
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导读: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通常不能随便改变。在我国法律里,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让当事人赶紧行使权利,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不动产保护的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定好的,一般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或者用别的办法随意变更。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让相关权益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一、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不动产权益保障的诉讼时效,依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可轻易变动。此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系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大多情况下,不得通过协议或他法擅自调整或变更,以保障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不动产侵权诉讼时效可延长吗
不动产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可延长。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若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总体而言,不动产侵权诉讼时效通常不能随意延长,需符合法定情形。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首先,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登记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若符合规定则予以受理。经审核无误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他项权证。
注意事项:
一是抵押合同应明确抵押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二是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晰,无争议。三是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按要求填写完整。四是注意登记期限,及时办理续期等手续,避免逾期导致抵押失效。五是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如住宅、商业用房等)登记要求可能有所差异,要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六是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通常不能随意变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保护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其他方式随意更改。
变更监护权纠纷之变更监护权的民事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我们应当从其约定,委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好了,该监护人就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变更监护人。那么发生变更监护权纠纷带来的民事法律效果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委托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
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委托监护形成后,委托人是否其实可以因此免除自己对监护的责任。这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 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我们应当从其约定,委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侵权行为之债中,监护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作为债务人未经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同意,就将其应负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租,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监护人与受托人关于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委托监护不产生原监护人资格的消灭。笔者认为,由于资格反映了一种“地位”因素,因此不其实我们应当用变更的概念,资格只应存在“有”或“无”,而不其实我们应当存在“多” 或“少”的概念,委托监护仅发生增加监护人的效果。不论从民法的代理理论还是委托关系理论作分析都其实我们应当是这样的结果。从这方面讲,前述第一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护人都不能免除监护职责。从法律上看,监护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权利的移转也是监护人的权利,从这方面讲,第二种观点也存在问题。其实我们应当看到,委托形成的既有职责的承担,也有权利的移转。如果委托不发生权利的给予,委托是没有意义的。上述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监护问题上权利与职责并存的情况。各国对监护人的职责一般不以主观来确定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来归责,所以,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委托而发生变化,监护的权利发生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相应的职责也随之转移,如果发生因监护权的过错而使得监护人其实我们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过错,而法律上要求监护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受委托的监护人其实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的委托人依照严格责任承担,基于代理理论,代理的后果其实我们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二关于约定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
约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范围内的监护人中约定设立监护人。由于可能在多个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监护人中确定监护人,也会产生监护的权利和监护人职责的矛盾问题。比如,在约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其实可以免除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又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范围是否发生变化,等等。 笔者认为,讨论约定监护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如何看待监护人的人数及其共同监护权的问题
监护人的人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对于数人享有监护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权利其实我们应当如何分配。法律的这些“未规定的事项”其实可以理解为:一是监护权利其实可以被数个监护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其实可以主张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同时又共同承担着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比如,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在监护权利与监护职责上其实我们应当是同一的。二是法定监护人之间其实可以对各自的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进行划分,由监护人具体落实各自的监护职责。然而,如此认识并不能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在监护人为数人时,对共同行使监护权利或职责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受到责任的约束?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实践中由此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明确的处理。《德国民法典》第1797条规定:数名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职责,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任命无另外规定,由监护法院裁判。从我国的实践看,数个监护人出现监护的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纠纷,关键是这种纠纷出现后,如何用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我国基层法院其实可以做到对监护意见分歧纠纷的处理,但在法律上其实我们应当确立一些原则性规定。关于监护人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从法律理论而言,连带责任其实我们应当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才能成立。从监护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质特征以及监护具有一定的人身特点出发,笔者认为共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其实我们应当是明确的。
2、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扶养义务
监护职责与扶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监护职责主要是指保护被监护人,照顾其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及诉讼,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扶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依照法律对被抚养人履行抚养照顾的职责。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实践中的问题是: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履行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遇到了难题:如果不共同生活就没有监护权,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如果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那又有可能陷入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位给另一方。从这一问题中,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以笔者观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抚养的义务。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其实我们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有一定的道理。如法国、意大利和卢森堡,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比利时法院曾数次判决某些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父母解除监督责任。我国有关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父亲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其实可以责令与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从规定可知,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其实可以责令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
3、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问题
监护作为一种资格,可否抛弃?从德国的民法规定看,拒绝担任监护人其实可以分为有理由的拒绝担任和无理由的拒绝担任。前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作为一项权利没有理由不准权利人抛弃或转让,但是作为一种职责,则不能不受约束地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其实我们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在资格问题上,由于法定监护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也更为紧密,所以,因法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权利的抛弃要比其他权利更为严格。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实我们应当允许。
关于变更监护权的法律效果,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其实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法律规定进行监护权的变更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否则的话变更就是无效的。以上分享的知识内容可能较为简略,要是还不能解开你的疑惑的话,其实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寻求更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