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导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主要按小时计酬,被雇佣者每天工作时长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单位和员工可约定小时工资,不过得符合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要包含基...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什么
导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主要按小时计酬,被雇佣者每天工作时长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单位和员工可约定小时工资,不过得符合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要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工资支付方面,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什么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主要采用按照每小时计发报酬作为计算方式,在此类雇佣模式中,被雇佣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个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长累积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在这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中,小时工资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并支付给非全日制员工的薪酬,但是这个标准必须要符合当地政府所制定的小时最低工资规定,且不得低于该规定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政府所制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需要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和处理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认定主要看以下几点: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者其实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其实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另一个用人单位用工的,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处理方面,双方可协商约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其实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双方应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三、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如下:
-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合同形式:其实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其实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工伤认定: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其他:双方可约定试用期,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以每小时计酬为主,被雇佣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需符合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实际上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前者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到《劳动法》当中的调整,但是后者的话是按照《民法典》来调整。一、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么?
一般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
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前者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调整,而后者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等法律来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同法》等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其实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其实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其实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其实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4、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在当代的社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劳动关系是受到《劳动法》当中的保护的,而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当中的一种。这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是一样的,都是适用《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