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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上班(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导读:股东与公司间的特殊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还担任高级职务,那就其实可以当作有劳动关系。可要是仅仅行使股东权利...

导读:股东与公司间的特殊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还担任高级职务,那就其实可...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股东未上班(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股东未上班

导读:股东与公司间的特殊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得看具体情况。要是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还担任高级职务,那就其实可以当作有劳动关系。可要是仅仅行使股东权利,没实际参与管理或者没创造劳动价值,那就不算有劳动关系。就算存在“人格混合”这种情况,如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股东依然不能被当成劳动者,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一、股东未上班,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关于股东无需上班却又与公司保持某种特定联系后,这种特殊关系是否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需要依照不同的实际情况去逐一进行详细分析。

在此所列举出的具体情形如下:

1.如果该股东积极地投身于公司的日常商业运作和管理事务中,并且有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的任命,让他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之类的高级管理职位。

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便满足了劳动关系的所有特点,其实我们应当其实可以据此认为他们已经构成劳动关系。

2.然而,如果该股东既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非公司中承担重要职责的普通管理人员,更甚者仅仅是公司里的普通员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也是合理的推断。

3.如果这位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其所做的也并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劳动价值,仅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其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类股东与其所属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

4.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股东与其所在的公司之间除了业务、人事、组织架构或者财务等方面符合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合”特征外,其他方面均明显不同于正常状态下的劳动关系特征。

这种情况下,即使从表面上看起来,这些股东和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似乎具备劳动关系,但是实质上他们已经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股东无法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角色出现,所以他们与公司之间同样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股东不上班就可不履行劳动关系吗

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并非必然互斥。一般来说,若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并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如担任董事、高管等,应履行相应的劳动关系义务,包括按时上班等。但如果仅以股东身份存在,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且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仅享有股东权益,可不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可不履行上班等劳动义务。然而,这具体还需依据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以及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若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确定。

三、股东未出勤,与公司是否还有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仅因股东未出勤不能直接认定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劳动报酬的支付、是否接受公司管理安排工作任务等。若公司仍向该股东支付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且对其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如参加股东会等公司决策活动,那么通常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公司已明确与该股东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已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签订了解除协议等,那么可能就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总之,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股东与公司间的特殊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具体情境。若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担任高级职务,可视为劳动关系。但若仅行使股东权利,未实质性参与管理或创造劳动价值,不构成劳动关系。即使存在“人格混合”现象,若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股东仍不能被视为劳动者,与公司无劳动关系。

股东未上班(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股东不上班与公司是不是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

1、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2、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3、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4、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弱电工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弱电工是不是其实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不是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其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规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规培是不是其实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不是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其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东不上班与单位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其实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其实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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