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导读: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要是职工出现像严重智力障碍啦,四肢都瘫痪了且肌力还低于三级呢,或者...
如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
导读: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要是职工出现像严重智力障碍啦,四肢都瘫痪了且肌力还低于三级呢,或者是三肢瘫痪但肌力低于二级这类情况,那就其实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啦。一、如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
如何判定劳动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及标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明确。具体而言,若职工所出现的状况满足严重智力障碍(完全丧失)程度、肢体残疾导致的四肢瘫痪且肌力水平低于三级、或者三肢瘫痪但肌力水平低于二级等情况,则其实可以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如何判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判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首先,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错乱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则遗嘱可能无效。其次,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形。再者,遗嘱内容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最后,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其实我们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遗嘱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如何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精神不正常时,其行为能力受限。判定时需考虑以下几点:其一,其发病的时间、持续状态及对行为的影响。其二,需经法定程序鉴定,通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在特定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若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应认定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若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通过专业鉴定来准确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统一标准。若职工出现严重智力障碍、四肢瘫痪且肌力低于三级或三肢瘫痪但肌力低于二级等情形,可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怎么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1、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其实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其实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通过小编带来的相关内容,大家应该已经知道该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了吧。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势必会对生活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实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做出新的安排,比如更换岗位等等。更多劳动能力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