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争议处理条款不包括什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包括)
导读: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条款,通常不会涵盖和劳动争议无关的东西,像劳动者的个人生活隐私啦,还有跟工作不相关的民事纠纷啥的。而且呢,那些超出劳动法律法规范畴...
劳动合同中劳动争议处理条款不包括什么
导读: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条款,通常不会涵盖和劳动争议无关的东西,像劳动者的个人生活隐私啦,还有跟工作不相关的民事纠纷啥的。而且呢,那些超出劳动法律法规范畴的约定也不能有,比如不合理地限制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或者是那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处理办法,都不能包含在里面。这些条款的设置就是为了让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清晰、合理,只针对与劳动相关的争议进行处理。一、劳动合同中劳动争议处理条款不包括什么
在劳动合同之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条款通常并不涵盖与劳动争议并无直接关联的事项,例如劳动者的私人生活隐私权以及与职业职责无关的民事纷争等等。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超越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范畴的约定,诸如对劳动者基本权益进行不当限制或者采用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的处理方式等情况亦不应列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规定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加班类型:明确区分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不同类型。
-计算基数:确定以何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一般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计算比例: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支付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何时支付加班工资,一般应在加班后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
需注意,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及劳动合同约定而有所差异。若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
三、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争议处理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争议处理条款通常包括:协商解决途径,即双方先尝试友好协商以解决争议;调解,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劳动报酬争议的前置程序,一般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条款明确了劳动报酬争议的解决顺序和方式,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争议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
劳动合同中劳动争议处理条款通常不包括与劳动争议无关的内容,比如劳动者的个人生活隐私问题、非工作相关的民事纠纷等。此外,一些超出劳动法律法规范围的约定,如不合理限制劳动者基本权利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处理方式,也不应包含在内。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
1、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2、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
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
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其实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其实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
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诉讼阶段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其实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在上海工作,由北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如果职工在上海提起劳动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其实可以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劳动者得跑到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应诉。
笔者我们的建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劳动者完全其实可以争取主动,抢先到自己认为合适的法院起诉即使劳动者认为裁决是合法公正的,比如在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单位在北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后受理的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假如北京公司没有起诉,而劳动者又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合法公正,那么其实可以选择撤诉,从而使劳动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避免劳动者跑到北京应诉的风险发生。
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有些劳动争议法律要求必须要先申请进行劳动仲裁,之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那么才能依法提起劳动诉讼。所以在说到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时,就要注意区分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权和劳动诉讼过程中的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