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户主死后房子归谁(买卖不破租赁房租归谁)
导读:公租房的户主去世后,他的房屋租赁权不能被继承哦,因为这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呢。不过呢,户主的同住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其实可以跟出租方商量商量,然后按照法定的...
公租房户主死后房子归谁
导读:公租房的户主去世后,他的房屋租赁权不能被继承哦,因为这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呢。不过呢,户主的同住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其实可以跟出租方商量商量,然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去申请继续租用这栋公租房。在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呀,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证公租房能被合法地使用,也能保障大家的权益呢。一、公租房户主死后房子归谁
公租房户主离世后,房屋的归属权将何去何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租房不可被继承。即公租房的租赁权利并不属于户主在世时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资产或是依法能够被继承的其他合法资产权益之列,因而无法通过对其进行继承和分割来实现,然而,依照法律程序,户主的同住人员或其他近亲可与出租方协商,获得继续租用公租房的资格。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其实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公租房继承人确定后房子归谁
公租房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而是由政府或相关单位持有。公租房的继承问题较为特殊,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公租房的产权。
在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后,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续租。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房屋将由政府收回。
所以,公租房的继承人确定后,房子并非直接归继承人所有,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决定后续的处理方式。一般不能将公租房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和买卖。
三、公租房产权变更后归谁所有
公租房产权变更后,其归属需根据具体变更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若公租房经合法程序变更为商品房产权,通常归变更后的产权人所有。但需注意,公租房的性质决定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变更产权可能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产权变更,可能仍需考虑保障公共住房需求等因素。如果是私人之间的产权变更,也需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如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总之,公租房产权变更后的归属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我不知道具体的变更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给出确切答案。
公租房户主离世后,其房屋租赁权因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财产而无法被继承。然而,户主的同住人或其他近亲属可与出租方协商,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继续租用该公租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确保遵守法律法规,以保障公租房的合法使用及权益。
买卖不破租赁房租归谁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应该是归新房东,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所有。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了所有权,那么新房东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虽然现在还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但也不妨碍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一、买卖不破租赁房租归谁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其实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其实我们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先发生房屋租赁的事实,而在此之后才发生房屋买卖的交易。但是即使之后房东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也不会对原来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造成影响。但此时买受人可能会以自己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但出于对承租人的保护,此时才会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之前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也会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