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法?)
导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算
导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算
当涉及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系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则应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计算。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算裁员吗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非通常所理解的裁员行为。
协商解除是建立在雇主与员工之间平等、自由以及自愿原则之上的一种法律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向来终止劳动协议。
然而,裁员则往往是由于特定的法规规定或用人单位本身的决策等因素所导致的大规模人力资源调整行为,具有相对较强的强制性特征。
在此类协商解除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特性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前提,共同商讨并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其实可以协商吗
协商解决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所涉及的赔偿金问题,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考虑到各自的实际状况与主观愿望,对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展开深入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协商的成果必须公正、合理,并且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在了解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怎么算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和公积金的处理问题,这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不容忽视的方面。还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相关事宜,如果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以及相应的补偿如何计算等。如果您对这些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延伸问题还存在疑问,或者对于赔偿金的计算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算辞退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而如果是劳动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主动、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终止是自然结束。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2、44一共八条之中:
第三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实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其实我们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