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生活中常见的让与担保类型及其效力)
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有哪些类型: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
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担保有哪些类型
担保有哪些类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担保可以进行人的担保,也可以进行物担保,金钱担保也是可以的,进行物担保就是将一些物品进行抵押,在生活中人担保和物担保是比较常见的贷款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担保有哪些类型,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拓展阅读
生活中常见的让与担保类型及其效力
让与担保一般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债务人的财产形式上转移到债权人的名下,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再将财产反还给债务人的一种担保形式。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应属无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餐饮店老板,因为近两年受疫情的影响餐饮行业进入了低谷期,迫于各方面的经济压力再加上收入不稳定,王某考虑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转让出去。这个时候王某的一个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个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车子不需要卖,只要将它抵押给我们公司,公司放款给您后,您按约定每期还款就好,并在微信上说明借款6万,分36期,月利率1.28%。不久,王某打算按照约定到车管所将车子办理抵押登记,结果在该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车辆直接过户给了该公司负责人名下,随后该公司负责人又拿出两份合同让王某签字。一份是该车辆的买卖合同,一份是该车辆的租赁合同。因为车子已经过户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名下,王某迫于无奈遂在两份合同上签了字。其中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该车辆给该公司负责人,双方按照约定内容付款以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一份是租车合同,王某对该车享有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3678.5元,这样王某每个月要还的钱远远超出当时的约定。签完两份合同后公司负责人随即又以该车辆需要装GPS和押金的理由让王某缴纳7000元。遇到这种很不合理的情况,王某应该如何救济?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贷款公司对王某的车辆先买后租和让与担保的特征完全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王某与贷款公司实则是民间借贷关系(该公司并没有放贷资质,车辆虽然过户但是该车辆自始至终并没有交付给贷款公司)。确定借贷关系之后,王某每期所交付的租金实际是借贷中分期还款的本金+利息,而他们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我国法定利息(LPR的四倍),所以超出我国法定利息部分的利息王某无需支付。关于GPS和押金部分,对方如果提供不了正规的发票和其他合法的理由,王某也可以主张反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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