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
导读: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导读: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一、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其实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便是此类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制作方。
一方面,对于演员的演出,他们也享有充分的权益。
具体来说,演员对于自己的表演具有以下几种权利:
首先,其实可以主张他们的表演者身份得到明确;
其次,他们有权保护自己在表演过程中所塑造出的形象不会受到扭曲与伤害;
再次,他们其实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现场直播或者通过公共传输渠道传送他们的表演,同时收取相应的酬劳;
此外,他们也拥有将自己的演出录制下来,并允许他人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力,同时也是其实可以收取报酬的;
最后,演员还有权授予他人复制、发行、租赁记录有自己表演内容的音像制品,并且同样能够收取相应的报酬;
以及,演员能够许可他人通过数字网络方式广泛传播自己的表演,同样得以收取报酬。
另一方面,如果电视台想要播放他人制作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必须先经过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同意,并且付出相应的费用。
针对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电视台还要额外获取相关的著作权许可,并且照样支付费用。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实我们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其实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其实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谁享有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又称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完成作品的人。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未参加作品创作而承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如何产生?
关于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根据《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都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属于自动产生。同时,《世界版权公约》和美国等少数国家则采用加注版权标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则。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采取了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权是谁?
一般情况下,作者拥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作品产生的方式比较特别,或者属于特殊作品种类,著作权的归属则有特别规定。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其实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其实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如何使用?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确定。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著作法》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著作权这个词,参照国外的通用规定,我国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使用自动产生的原则。并且,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方享有。由于我国这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例,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