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盗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是否构成合法 临时身份证是否合法进行结婚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需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如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并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即成立。无效婚姻主要是缺乏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其中包括重婚、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虽然冒用他人身份结婚是被视为有效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当...
老公盗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是否构成合法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需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如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并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即成立。无效婚姻主要是缺乏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其中包括重婚、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虽然冒用他人身份结婚是被视为有效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并依法登记时,婚姻关系就会成立。假如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其隐瞒的身份信息不会影响婚姻的本质要件,一般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一般是缺乏婚姻成立要件的非法结合,因此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哪些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在以上情况下,婚姻均为无效。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可能会被认为有效,但必须符合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依法登记。否则,婚姻关系可能被视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八条,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下的婚姻均为无效。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符合婚姻制度基本要求或未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临时身份证是否合法进行结婚登记
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结婚证,因为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结婚证。
临时身份证可以用吗
可以,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跟身份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公民的身份,有效期三个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换领或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发给申领人,最快当天就可以拿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奇的离婚案,王某青借用与其相貌相近的胞妹王某燕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要离婚是被法院发现,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燕与潘某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王某青与王某燕为亲姐妹关系,为广西南宁市金陵镇人。2009年,王某青通过网上聊天认识潘某坚,两人便坠入情网,并相约登记结婚。2010年,王某青与潘某坚来到天等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王某青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就借用与其相貌相近的胞妹王某燕的身份证,在该婚姻登记处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并于次年2月生育一女,取名潘霞。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王某青于2014年4月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坚离婚,婚生子女潘霞由王某青直接抚养,由潘某坚承担相应的抚养费60000元及孩子的教育、医疗费用的一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王某青借用王某燕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况,该院依法传唤王某燕到庭询问,王某燕明确表示对王某青用其身份证与潘某坚结婚并不知情,请求认定该结婚证无效。
经庭审,该院依法判决认定潘某坚与王某燕的婚姻无效,同时调解处理王某青与潘某坚同居生育子女抚养费纠纷,由潘某坚承担其与王某青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潘霞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生活费60000元,并承担孩子该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