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拖欠款项维权攻略 工资拖欠的维权攻略
公司拖欠员工款项,员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仲裁或投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支付令。公司欠钱的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请求支付令和起诉。公司拖欠员工款项,员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仲裁或投诉。公司欠钱具体解决途径如下:1、协商遇到公司欠钱不...
客户拖欠款项维权攻略
公司拖欠员工款项,员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仲裁或投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支付令。公司欠钱的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请求支付令和起诉。
公司拖欠员工款项,员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仲裁或投诉。
公司欠钱具体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办法省时省力;
2、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起诉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可以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解决公司欠款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欠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债务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公司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解决公司欠款纠纷时,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欠款事实,并证明其债务已经到期。若被告公司否认原告的债权主张,则需要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债权主张不成立。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债权主张成立,则可以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履行债务。如果被告公司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则原告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公司欠款纠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均需依法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公司拖欠员工款项,员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仲裁或投诉。协商是首选方式,支付令是解决公司欠款的必要手段。若公司欠款纠纷无法协商或调解,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欠款事实,被告公司需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债权主张不成立。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拖欠的维权攻略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拖欠工人工资应该找哪个部门
(一)当面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50%--100%的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85条);
(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解除合同获取经济补偿
除了可以到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外,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维权攻略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偿:
1、协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是解决纠纷最好最快的方式。
2、委托律师进行磋商。与一般投资者相比,律师在谈判经验以及法律知识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且投资者聘请律师会给违法券商压力,利于维权追偿。
3、到法院起诉索偿。这是投资者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协商不成时,建议及早让律师到法院起诉维权。
证券公司解散程序
解散清算的主要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
证券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而解散,均应在解散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一般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人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确认清算财产
被清算公司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但要注意以下几种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客户存入证券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中相当于代买卖证券款的部分;证券公司的代发行证券相当于代发行证券款的部分;证券公司的代兑付证券相当于代兑付证券款的部分。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此外,公司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三)确认清算债权
清算债权是指宣告清算以前就已成立的,可以从清算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并可强制性执行的对清算人的财产请求权。债权人参加清算程序的费用不作为清算债权。
(四)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其开支范围包括:
(1)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
(2)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
(3)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审计评估费用;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清算费用还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五)债务清算
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下列顺序逐笔清偿: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3)尚未偿付的债务。
若剩余现款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时,应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财产,应按比例清偿。
(六)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2)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3)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七)清算结束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业务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机关。通过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中止营业。
二、解散清算的核算
(一)设置清算损益类科目
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科目。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的证券公司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公司支付各种清算费用时,记入其借方;清算终结时,将其余额转入清算损益科目。
2.清算损益,核算公司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具体核算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2)核算被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确认债务发生的损益,确认债务的减少记入其贷方;
(3)结转有关科目的余额,包括清算费用以及有关的资产、负债科目。
(二)处理清算财产的核算
1.收回应收款项等债权的核算
以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款项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2.转让自营证券的核算
转让证券公司持有的自营证券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贷记自营证券科目。
3.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核算
变卖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其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4.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转让交易所席位费等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基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5.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证券公司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
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长期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