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定:市一级民政局是否负责办理结婚登记 市级民政局是不是办理结婚
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要持有所需的证件,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就需要持有所...
民政部规定:市一级民政局是否负责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要持有所需的证件,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发给结婚证。
根据法律规定,市级民政局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男女双方要登记结婚,就需要持有所需的证件,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发结婚证。
区 县 民 政 局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吗 ?
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
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其次,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这一过程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其次,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市级民政局是不是办理结婚
市级民政局是办理结婚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登记结婚的,应持结婚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地的区县(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局周末是否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各地婚姻登记处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周六正常开展婚姻登记,除此之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期的上午,婚姻登记也照常办理。也就是说,周一至周六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周日民政局不上班。另外,如果要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带上以下材料: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三张两寸红底的免冠合影照片,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则需要以下材料: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双方已经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男女各两张红底或者蓝底的两寸免冠单人照片。
低保由民政局管吗
低保属于民政局的低保科管。
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