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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共同财产权在夫妻之间的适用 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夫或妻之间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另一方若不同意或不知道,则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如果夫或妻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可以理解为在处理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夫或妻之间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另一方若不同意或不知道,则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夫妻共同财...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分析共同财产权在夫妻之间的适用 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分析共同财产权在夫妻之间的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在夫或妻之间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如果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另一方若不同意或不知道,则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如果夫或妻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可以理解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或妻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素 材 : 关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处 理 权 , 这 些 规 定 表 明 了 什 么 ?

结婚登记是夫妻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一步。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结婚登记的流程和时限、收费标准。

首先,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接着,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最后,根据提供的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需要支付9元。

总之,结婚登记是依法维护夫妻权益的重要环节。在办理登记时,一定要携带好相关证件,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按指印,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结婚登记是夫妻依法建立婚姻关系的重要一步,收费标准国内为每对9元。在办理登记时,一定要携带好相关证件,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按指印,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析共同财产权在夫妻之间的适用 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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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生育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从自然权利逐渐转变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而我国对此却无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发生的众多生育权纠纷案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这些问题,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生育权冲突。本文笔者从生育权的概念入手,阐述了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和内容,总结生育权的定义,并在分析归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几种情形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四点解决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生育不仅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生育方式的多样化,生育权也从最初的一项自然权利逐步转变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近年来生育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关于生育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学界的研究分歧也比较大。究竟什么是生育权?谁享有生育权?生育权冲突应当如何解决?这些生育权最基本的问题,给我们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这些问题,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种种生育权冲突。本文从生育权的概念入手,分析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目前存在的较多夫妻生育权冲突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对生育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意义和帮助。

二、生育权的概念

人类的生育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完全自然生育阶段、封建社会的义务生育阶段,再到现代文明社会中生育是个人的权利的自由生育阶段三个发展演化阶段。只有在自由生育阶段,人们才开始对生育权进行专门的研究。囿于对生育权主体和性质认识的不同,学者们对生育权的概念也是众说不一。目前主要的观点有:

(1)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2)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3)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女,不论婚否,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从上述几种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的概念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学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第一,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第三,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属于身份权。《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生育一词的解释是生孩子,而我们都知道不论正常的两性生育还是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均需要精子和卵子相结合受精才能生育孩子,因此生育权不论男女都需要他方的合意才能行使。胎儿是双方共有的,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其命运:生育、不生育还是放弃生育。在法律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和计划生育制度,生育权作为一项人身权自然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1]

分析共同财产权在夫妻之间的适用 夫妻共同生育权之探析

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行使的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所有共同财产应享有同等权利,不分份额承担同等义务。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数额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来确定。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和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特别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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