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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工程欠款怎么解决?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这段文字讨论了烂尾工程债务的解决方式。作者认为,这些债务应该通过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开发商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其它债权即使是事实,但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才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作者强调,实践当中有很多纠纷因为没有及时地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导致错过了诉讼的时效,使得债权人败诉。强制执行是...

这段文字讨论了烂尾工程债务的解决方式。作者认为,这些债务应该通过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开发商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其它债权即使是事实,但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才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作者强调,实践当中有很多纠纷因为没有及时地通过...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延期工程欠款怎么解决?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延期工程欠款怎么解决?

这段文字讨论了烂尾工程债务的解决方式。作者认为,这些债务应该通过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开发商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其它债权即使是事实,但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才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作者强调,实践当中有很多纠纷因为没有及时地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导致错过了诉讼的时效,使得债权人败诉。强制执行是公权力,也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烂尾工程债务应该通过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开发商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这是其它的债权即使是事实,但是也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才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实践当中有很多纠纷因为没有及时地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导致错过了诉讼的时效使得债权人败诉。强制执行是公权力,也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 法 确 认 债 权 的 重 要 性

司法确认债权是指在债权人起诉被告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债权的事实和权利进行确认的程序。司法确认债权的存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司法确认债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证据意识,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债权人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确认,从而增加自己的安全感和自信心。

另一方面,司法确认债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其中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就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公平和稳定。通过司法确认债权,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确认债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法确认债权是解决烂尾工程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通过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烂尾工程债务问题。同时,债权人应该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债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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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发生纠纷解决办法,工程延期纠纷怎么办

工程合同纠纷解决

一、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六、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八、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工程工期产生纠纷解决方法

1、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11.3条规定,发包人存在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提供图纸延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时,承包人有权提出顺延工程日期、支付停窝工损失、进行价格风险调整等索赔要求。上述规定看似易于执行,但承包人的索赔却往往会因为以下一些因素而增加难度:

(1)通常发包人会在合同中设置“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X年X月X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的条款,以此来规避延期开工的工期延误责任。律师就曾见过发包人以此拖延了一年之久未开工,而承包人却难以主张延迟开工索赔的例子。

(2)施工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工期调价风险系数不合理,或约定承包人的报价中已包含了工期风险,因此工期无论如何调整,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对于承包人极为不利,工期调整较小尚可,一旦发生大的调整,就可能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本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承包人将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损失。若承包人要提出索赔,则首先必须变更合同约定,但这一目标通常会因发包人的拒绝而难以实现。

(3)窝工期间,承包人留驻施工现场的人员(数量、职称)、机械设施、设备、窝工时间等未及时办理签正或签正不规范、不齐全,导致承包人的窝工索赔正据存在缺陷,难以获得发包人的认可。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11.4条并没有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是给予了发、承包人双方自主约定的其具体内容的权利。因此,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决定承包人能否因气候原因停工,停工后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发、承包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或对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约定不清。比如,合同约定遇大雨持续一定时间可停工,但对什么样的雨量程度算大雨,以及大雨具体持续时间没有约定。如此一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可能对大雨的标准产生不同判断,从而影响到工期索赔。因此,合同中应当注意完善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约定。同时,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也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类型,因此索赔的处理方式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一样。

3、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纠纷

除了上述所讨论的合同约定工期及可进行工期变更的情形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虽然不能引起工期变更,但也可能导致实际总工期发生变化。这种给实际总工期造成影响而引发的纠纷,律师亦作部分论述。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出现问题,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工程质量不过关而返工、或承包人擅自停工等导致。出现此类情形并导致工程进度落后或逾期竣工时,合同通常约定承包人需按日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分阶段承担价格下降材料的调价风险。

在此类纠纷中,最难处理的是承包人擅自停工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而言,承包人是不会擅自单方面停工的,停工不但会增加施工成本,还会带来违约风险。因此,除承包人本身确实无力完成工程之外,停工更多地沦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谈判的筹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漫长而复杂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工程环节发生矛盾,一旦纠纷扩大,部分承包人就会以停工威胁发包人同意其要求。虽然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双方即使发生纠纷,承包人也不得影响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停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内容,但解除合同并让承包人退场谈何容易,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因此,承包人抓住发包人这种息事宁人、不愿扩大事端的心理,以停工来换取发包人的妥协。律师曾亲历某工程的停工事件,工程承包人因与发包人的工程款计价纠纷,擅自停工长达两年之久。本事件历经数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签订了多个补充协议却从未执行,始终未进入司法程序,最终仍以发、承包人双方和解收场。此后,该工程承包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三年的行政处罚,但其却获得了比中标总价多出几千万的工程结算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延期工程欠款怎么解决? 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工程延期纠纷怎么解决

怎么解决欠款及工程欠款的因素

解决欠款:

1.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2)建设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3)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欠款因素:

(1)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2)政府投资建设过于盲目,不切实际

现在拖欠的1756亿元工程款当中,政府项目拖欠占了36.7%。政府拖欠的最主要的项目一个是市政工程,拖欠款大概是265亿元;第二个是教育工程,这方面拖欠总额是155亿元;第三个是交通工程,拖欠总额是122亿元。可见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已经十分严重,成了我国工程拖欠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同时企业中负责签约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仅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为以后合同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也给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指派专人负责,以至于没有及时的发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详细的记录,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时有力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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