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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或与之相关的纠纷可能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

根据民法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或与之相关的纠纷可能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根据民法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或与之相关的纠纷可能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不具有专属管辖权。尽管房屋租赁合同或与之相关的纠纷可能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条款。

【 民 法 典 】 房 租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专 属 管 辖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租金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民法典对于房租租赁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对房租租赁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应事先明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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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

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

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

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法院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

法院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

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

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法院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

6.拒绝承认效力。

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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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属民法典管辖范围吗

一、物业纠纷属民法典管辖的范围吗

物业纠纷在《民法典》的管辖范围内,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一般业主和物业属于什么纠纷?

业主和物业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物业纠纷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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