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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本文详细阐述了债的概念及其相关知识。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且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债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和免除。债务是指单位或个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务必须返还...

本文详细阐述了债的概念及其相关知识。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且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债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和免除。债务是指单位或个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债权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债权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文详细阐述了债的概念及其相关知识。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且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债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和免除。债务是指单位或个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务必须返还的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债务不履行或超过也会产生相应的后果。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其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产生法律效力,且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 权 债 务 的 界 定 原 则

债权债务的界定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如何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权和债务的范围和性质,是纠纷解决的关键。

一般来说,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借款、欠款、支付违约金等。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还款、支付利息等。

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债务的性质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如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是否存在担保等。

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分析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债务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债务合法。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诉讼、仲裁等。

债权债务的界定原则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基础,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至关重要。

债权和债务是民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借款、欠款、支付违约金等;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还款、支付利息等。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债务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债务合法。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诉讼、仲裁等。因此,债权债务的界定原则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基础,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债权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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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一、债权债务的基本含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概述

1、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2、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①契约。或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①对于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②对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5、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三、债务的基本概述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企业破产法全文》第四十二条

债权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债务和债权关系的认定方式

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中诚公司加入债务是其与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首先必须符合行为能力、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2)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倘原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适用债权加入。

(3)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债之关系扩张是连带责任,这种说法亦被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采纳;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原因负担同一内容之债务,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消灭的。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归还所欠债务是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最常见的原因。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

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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