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债权债务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据最新房屋租赁法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该法规旨在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该严格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据最新房屋租赁法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该法规旨在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该严格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据最新房屋租赁法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该法规旨在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该严格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根据最新的房屋租赁法规,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该法规旨在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该严格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2. 【房屋租赁法规】强调保障居住权,严格执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管,房屋租赁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人所关注的就是租赁房屋的居住权问题。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法》,租赁房屋的居住权得到了明确的保障。该法规定,租赁房屋的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租赁双方应当尊重承租人的居住权。同时,租赁双方还应当合理利用房屋,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居住权,法律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押金数额、房屋维修等事项,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此外,房屋租赁双方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房屋租赁政策,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严格执法,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房屋租赁法规的修订对于保障居住权、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房屋租赁法规的修订旨在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该严格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相关阅读

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

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条件使其实际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后仍有足额房产变价款实现债权,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

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法院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法院,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法院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欠款人只有唯一住房时,强制执行如何进行? 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唯一住房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流程有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等。

一、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二、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告知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施强制执行。

三、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n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n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