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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银行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1)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表3,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表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竣工工程决算总表;表2,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

(1)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表3,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表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2)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竣工工程决...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银行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1)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表2,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表3,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表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2)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表1,竣工工程决算总表;表2,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包括: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真实合规性审计,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的比较;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包括: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应交使用资产是不真实、完整。

7、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审计。包括: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小金库;库存物资管理是否规范,数量、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库存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转移挪用问题,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基建收入是否及时清算,来源是否核实,收入分配是否存在问题。

8、尾工工程审计。包括: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和预留投资金额的真实性。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否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将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利用效果和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审计报告包含内容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外资企业报表审计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最低收费:3000元起

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5

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0.15

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0.1

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0.02

注:

1.收费基数为年末资产总额;

2.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分段计算。

3.上述为1个会计年度,连续审计的应分年度计算;对于集团类企业,应分别计算。

审计时间:

审计的所需要的时间依赖于审计的目的,审计范围、项目涉及的会计期间、审计工作量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流程等,一般包括外勤审计时间和汇总报告时间。

规模小的公司一周内可以出具审计报告,规模大、集团公司和审计年限多的企业时间会略长。具体审计时间按照审计计划安排进行。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银行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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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定期根据会计账簿提供的数据编制,用以反映一定时期内的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件,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方针、政策和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工作和财务成果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报表应该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的特点,能够如实反映经营成果。但在现行银行报表中有些内容却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形态。尽管会计报表的数字是正确的,但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以及某些原因,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难以达到客观性、真实性,这些问题给银行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使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不能完全实现,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资产部分

银行会计报表中对贷款形态的反映占有较大的比重。在报表中有些科目是采用硬改数字的办法来反映虚假贷款形态,如有些贷款已经逾期了,却仍做在正常贷款中反映,或呆滞贷款在逾期贷款科目中反映等。从报表上看,各项数字全部符合上级指标、控制规模,而实际上已是表账、表实不符。现在所说的这类报表是信贷部门为了制造贷款质量高的假象,采取倒约换据的手段,通过合法的手续使实际已逾期却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仍为正常贷款,从账务处理上说已和上一笔贷款没有连接关系,因为已经归还,而会计报表根据已通过合法账务处理的贷款形态进行记录,形成表账、表实相符,但事实上已成为“真实的谎言”。这类报表从表面上说是真实的,因为它如实依据借款合同的形态进行记录和反映,从客观实际来讲却是不真实的,这些贷款仍是风险贷款,可从会计报表和借据本身却难以发现,这类做法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具危害性的是以贷收息,贷款到期后,不但本金、利息不能按时归还,而且共同成为正常贷款,这样随着表面资产的增加,质量却越来越差,积累到一定程度,会由正常贷款直接转变为损失贷款。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首先应从领导做起,端正思想,合法经营,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严防虚假操作,杜绝信贷资金风险;其次是审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查深查细,保证贷款手续的客观、真实;第三是加强职工的规章制度教育,加大处罚力度,使信贷人员严格依照贷款有关条例发放贷款和区分贷款形态。

二、负债部分

有些单位为完成活期存款任务,采用硬改报表数字的方法使活期存款余额增加,定期存款余额减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按理论来讲,却有一点道理。

负债中的定期储蓄存款占总负债的相当比重,按一定期限分为不同科目。通过对几个基层单位的调查显示,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有相当一部分储户没有及时转存或支取,过期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也为数不少。从存款形态上说过期以后应为活期储蓄存款,已经成为低成本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逐笔分清,一是笔数较多,操作起来太繁琐;二是这类情况在定期存款整体余额中所占比例不是太大,因此都忽略不计。但根据现行核算方法,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如果全部定期储蓄存款都已过期,并且没有转存或支取,这部分存款仍会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中反映,可实际上该科目已成为反映定期和曾经是定期现在是活期存款的混合体,已不能客观反映定期存款的实际形态,计提应付未付息时如果按存款余额则不实。造成过期的原因是:一些群众理财意识淡薄,或在一定时期有用款计划的储户,对及时转存并不在意。

近两年来,随着几次降息和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开征,活、定期存款利差趋小,定期储蓄对居民的吸引力逐渐减弱,加上过期后支取手续也很方便,因此用时再支或以后再转的想法较为普遍。这些原因使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及时支取、转存的现象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目前会计电算化较为普及,各营业网点普遍采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业务,这就使逐笔把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转为活期存款成为可能。因此应增设一个过度性科目,以便及时把到期定期储蓄存款转为活期储蓄存款,使定期存款科目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存款形态。

三、损益部分

在利息收入中,经常是为了提高利润水平,相应地增加表内应收利息。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是将正常贷款和逾期一年以内的贷款利息不论是否收回,都要计入当期收入。贷款者不能按时结息意味着其经营有困难,时间越长,风险就越大,应收利息在以后能否收回就难以保证。再者,由于贷款形态的不实,一部分利息名为正常、逾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却可能为呆滞贷款应收利息,造成这部分应收利息更难以收回。如果列入当期损益,在报表上虽反映当期赢利增加,实际就会形成虚收或虚盈实亏。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把表内的应收未收利息作为现实收入的,既缴纳营业税金,又作为银行利润上缴所得税。而利润的一部分还用于自身分配,这就可能造成虚收实支。因此,应把应收利息改在表外核算,收回后作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才符合谨慎会计原则,也可以较好地维护银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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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可以鉴定吗

一、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可以鉴定吗

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可以进行鉴定的。这一鉴定过程旨在确保病历作为法律证据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进行病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法定鉴定机构,且鉴定人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2.鉴定材料必须合法取得,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鉴定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其合法性。

3.鉴定的步骤、方法需经过法律确认,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4.鉴定结果需以合法的鉴定文书形式呈现,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病历不真实如何鉴定?

当怀疑病历不真实时,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鉴定:

1.选择合法鉴定机构:确保所选鉴定机构具有法律授权的司法鉴定实施权,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2.收集鉴定材料:包括病历原件、相关医疗记录、患者陈述等,确保材料来源合法且完整。

3.遵循法定程序:按照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等鉴定程序。

4.采用有效鉴定方法:运用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步骤和方法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出具合法鉴定文书:鉴定结果需以合法的鉴定文书形式呈现,包含必要的文书格式和内容,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病历鉴定步骤及法律依据?

病历鉴定的步骤主要包括受理、组成鉴定组、组织鉴定等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2.组成鉴定组: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3.组织鉴定:在召开鉴定会前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法律依据方面: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病历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程序和要求,为病历鉴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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