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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时财产的继承问题 继承婚前财产:再婚家庭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再婚财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财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以...

再婚财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再婚时财产的继承问题 继承婚前财产:再婚家庭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再婚时财产的继承问题

再婚财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财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再婚财产继承人包括以下人员:1.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2.法定继承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财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再 婚 财 产 的 继 承 规 则 是 什 么 ?

在我国,再婚夫妻涉及的继承问题需要了解以下几点:首先,亲生子女对自己的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其次,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继子女无继承权;再者,婚前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不会变为夫妻财产。因此,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当然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配偶也有继承权。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再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去世,遗产将作为遗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再婚可能会涉及继子女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作为有继承权的一方,应该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求助再婚继承专业的律师。

再婚财产继承问题需要了解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再婚夫妻各自的子女当然是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配偶也有继承权。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为了避免纠纷,作为有继承权的一方,应该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求助再婚继承专业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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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继承后妈的遗产吗

继子女能继承后妈的遗产的情况是继子女和后妈形成了扶养关系。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只要后妈没有立遗嘱将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那么和后妈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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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悄然发生着改变,再婚问题也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由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其中,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尤为复杂。而随着二十一世纪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丧偶老人再婚问题在再婚纠纷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婚姻被社会和更多的家庭所接受。为更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还制定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凡是违反这条规定的做法均属违法行为。”这也为老年人再婚打开了一扇法律之门。与此同时,老年人自身思想也进一步解放,开始追求自己晚年的幸福生活。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加入到再婚大军的阵营,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等问题也成为新的社会焦点,并且,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在老年人再婚纠纷中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将以丧偶老人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作为切入点,就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谈谈笔者自己的认识。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谢某(男,70岁),与何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谢甲,二人于1984年分得48.19平方米福利住房一套。1999年,谢某前妻何某因病去世。谢某老年丧妻,女儿又已成家立业独自生活,已经退休在家的谢某感到有些寂寞,于是2005年5月经人介绍与廖某(女,54岁)登记结婚,婚前并未对前妻何某的遗产进行分割。2006年3月谢某因病去世,生前的财产有:与原妻子何某的一套住房;住房内现有家用电器(空调、电视机、冰箱、热水器)及其它生活用品等共计价值5000余元。谢某去世后,住房一直由廖某居住。为此,谢甲与廖某就谢某生前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谢甲认为,住房是其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没有分割房产,母亲的这份财产还有其外婆的一份,现外婆将自己的那份产权份额赠与给了谢甲,况且廖某与其父亲的婚姻时间很短,只有10个月,房子应当由谢甲继承。廖某则认为她与谢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照顾了谢某近一年的时间,在谢甲的父亲生命最后的日子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且她目前已退休,又没有住房,自己对该住房应该享有继承与居住权。于是谢甲将廖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协议,房子由谢甲继承,廖某享有居住权直到去世。如遇该房拆迁,谢甲应给予廖某1/3的补偿款。室内动产中的空调、缝纫机(系谢甲母亲的遗物)由谢甲继承,其余的家用电器及生活厨房用品由廖某继承,廖某一次性支付谢甲人民币4000元整。这起由于家庭伦理道德与亲情之间的纠纷到这里似乎也就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事实上,绝大多数遗产分割都是各个继承人相互协商解决的,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继承争议的只是少数,然而,目前,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价值越来越大,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在公民死亡之时,遗产的价值也早已今非昔比,面对越来越大的财产利益,加之家庭伦理观念的羁绊,相互协商已越来越不能使纠纷得到解决,这也让处理再婚家庭中财产继承问题变得更为棘手,所以涉及到被继承人再婚前丧偶未分割之遗产时如何使用、处理、继承这些财产,在法律运用上也具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如何才能找到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使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以及其他遗产继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呢?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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