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去哪里 起诉离婚要哪些东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要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关具体流程,可以向民政局咨询。通常,您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此事,有关具体流程,您可以向民政局咨询。办理离婚登...
离婚后该去哪里
要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关具体流程,可以向民政局咨询。
通常,您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办理此事,有关具体流程,您可以向民政局咨询。办理离婚登记的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 婚 协 议 书 怎 么 写 ?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要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财产分割;其次,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还要具备法律效力,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结果。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书可以由人民法院制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首先,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解决离婚纠纷;其次,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内容履行;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离婚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协议内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即将离婚的夫妻来说,签订一份合法、合理的离婚协议书非常重要,不仅能够维护自身权益,还能够保障子女的利益,避免离婚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注重协议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进行起草。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向当地民政局咨询,并提供相关材料。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重协议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寻求律师的帮助进行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起诉离婚要哪些东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要到哪里去起诉,需要什么东西
起诉离婚需要结婚证、起诉状、身份证等材料。诉讼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形: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