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告诉才处理案件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以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1. 侮辱、诽谤案(但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案;4. 侵占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以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1.侮辱、诽谤案(但若案件...
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告诉才处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以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1. 侮辱、诽谤案(但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案;4. 侵占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以下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1.侮辱、诽谤案(但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但若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4.侵占案。
【 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案 】
根据素材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一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害人即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因此,若受害者无法告诉,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侮辱、诽谤案属于侮辱诽谤案,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侮辱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八条当中,能够充当证明证明的应当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刑诉法当中关于鉴定的规定体现在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二、刑诉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三、刑诉法中的多次是指几次
法律中多次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的次数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目前尚没有一个犯罪是以多次作为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基本罪构成要件的。另一部分“多次犯罪”则是升格犯罪法定刑档次的原因,也是成立该罪情节加重犯的条件之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管辖权归谁
一、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管辖权归谁?
司法解释告诉才处理管辖权归人民法院所拥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
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提起自诉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
第一,被害人本人;
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第四,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看到有一些人因为管辖权问题而产生一些争议,比如说告诉一下处理的类型的案件,就比较麻烦了,因为不是公诉的,所以在提出诉讼的时候,需要自己来找对管辖法院,案件发生的地方的法院是可以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