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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人员是谁 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婚姻无效的申请包括三类情况: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的未达婚龄的近...

婚姻无效的申请包括三类情况: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2)以未...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人员是谁 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人员是谁

婚姻无效的申请包括三类情况: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申请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包括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基 于 重 婚 的 婚 姻 无 效 申 请 人 是 谁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而基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则是重婚的配偶。这是因为,重婚的配偶在结婚时已经处于婚姻关系中,因此其与第三者结婚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配偶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或者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基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就是重婚的配偶。

基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应为重婚的配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而基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则是重婚的配偶。这是因为,重婚的配偶在结婚时已经处于婚姻关系中,因此其与第三者结婚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配偶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或者请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基于重婚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就是重婚的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人员是谁 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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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一、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人:

1.以和直系血亲结婚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申请无效婚姻后撤诉可以吗

申请无效婚姻之后无法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三、婚姻无效财产如何分割

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分割: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如果财产是按份共有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人员是谁 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申请的群体有谁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只能是婚姻当事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

1、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2、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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