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与小孩户口:哪个条件必须满足 单身领养小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想办理婴儿的入户手续,需要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或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缺少医学出生证明,则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所在村公章。因此,只要能提供这些证明,就可以依法申报入户。依据派出所的要求,只需提供婴儿的医学...
结婚证与小孩户口:哪个条件必须满足
依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想办理婴儿的入户手续,需要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或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缺少医学出生证明,则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所在村公章。因此,只要能提供这些证明,就可以依法申报入户。
依据派出所的要求,只需提供婴儿的医学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或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便可依法申报入户。若缺少医学出生证明,则需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所在村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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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结婚证能否给孩子上户口”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答案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
首先,根据《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因此,无结婚证的父母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文件,是可以为孩子上户口的。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无结婚证,但生育行为是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因此,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孩子仍可以正常出生,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无结婚证的父母是可以为孩子上户口的,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无结婚证的父母不必担心无法为孩子上户口,只要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就可以依法申报入户。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明确规定,无结婚证的父母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孩子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单身领养小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单身领养小孩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单身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福利院领养孩子流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1.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2.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户口迁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一、条件:(一)户口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的,经拟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符合迁移条件的直接实行网上迁移,不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二)户口从重庆市外迁入的,凭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三)以下情况条件放宽:1、务工经商落
重庆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一、重庆户口迁入条件是什么
1、重庆户口迁入条件如下: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3)专业人才落户和技能人才落户;
(4)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5)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户籍迁移具体有哪些类型
1、居住证转户口政策,在该市居住满一定时间者,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为常住人口,迁入户籍;
2、人才引进政策,在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户籍迁入;
3、投靠类迁户,该类方法适用于与该市常住居民结婚的外省居民,或者与该市常住居民有父母子女等亲缘关系的外省居民;
4、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留学生政策,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户籍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