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其作为主体应尽的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权利通常是在其他救济措施无法实现或不充分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债权人代位权涵义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其作为主体应尽的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权利通常是在其他救济措施无法实现或不充分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诉讼求偿权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该权利:(一)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债务;(二)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可能导致国家、公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应当向该第三人说明债务人的情况债权人取得的债权,不得转让给债务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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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位权涵义论究竟承担代位权的什么作用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积极或不利影响因此,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跟债权人是没有相关关系的其构成要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