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认定的标准与程序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来说,当犯罪分子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主动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帮助破获其他犯罪团伙,或...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立功认定的标准与程序
立功认定的标准与程序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或者减轻处罚具体来说,当犯罪分子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主动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帮助破获其他犯罪团伙,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作出重大贡献时,可以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具体程序上,当犯罪分子提出有立功表现的主张时,侦查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卷中如果经审查确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可以在移送起诉时向检察院说明有关情况,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相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分子确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犯罪分子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系谋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投降、叛国等案件自首的,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后,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ớm查终结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第一条款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在判决时可以依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对犯罪分子作出数罪并罚的裁定后,如果有新发现的犯罪或者因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或者其他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确需重新量刑的,可以再次作出数罪并罚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表现良好,且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减去原判的刑罚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在考验期间表现优异,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自身故意造成重大伤残等特殊情况,可以提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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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立功程序
一、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1、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2、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先行立项并经监狱劳动改造部门审核,报市局劳动改造部门批准,市局狱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由监狱劳动改造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二、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程序
立功和重大立功由监区计分考核奖励小组提出,监狱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局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立功由市局主管副局长审批,重大立功由局长审批审批后,将《罪犯立功(重大立功)通知书》等材料发给监狱

立遗嘱的程序
首先,遗嘱分为带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无论是哪一种遗嘱,都必须在立遗嘱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订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要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录音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病危时可以采取的订立方式,也要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