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时,劳动合同能否随意解除 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能否解除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孕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出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其他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
怀孕时,劳动合同能否随意解除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孕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出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其他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孕妇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出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其他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权 益 保 障 】 怀 孕 女 子 主 动 提 出 解 约 , 法 律 这 样 规 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与对方继续结婚的,应当事先经本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另一方。因此,对于怀孕女子主动提出解约的情况,法律赋予其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强调其应当事先经本人同意,不得受到任何强迫或者限制。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保障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和胎儿权益的重视。
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了在劳动者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孕妇主动提出或因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婚姻关系,但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与对方继续结婚的,应当事先经本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保障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和胎儿权益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能否解除
一、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能否解除
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不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辞退怀孕女员工怎么处理
怀孕期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能否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1996年3月,女工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3年3月13日至2004年3月12日。2004年3月12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决定终止与怀孕6个多月的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徐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23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公司的决定,经协商未果后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样判决公司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公司能否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司不能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3条等劳动法规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虽然《劳动法》第23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这是对普通劳动者的一般规定,而对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则不适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