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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结婚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理

本文介绍了申请结婚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男女双方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

本文介绍了申请结婚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男女双方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我国结婚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理

我国结婚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本文介绍了申请结婚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男女双方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一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后,他们需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2、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结 婚 登 记 审 查 : 如 何 进 行 ?

结婚登记审查是婚姻登记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的目的是确保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正常。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需要进行结婚登记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具体来说,结婚登记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需要准备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2. 身份验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申请人是合法的民事主体。

3. 婚姻状况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未婚、是否符合法定婚龄等。

4. 申请理由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具有真实的结婚目的。

5. 社会调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社会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进行调查。

6. 审批: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通过后,进行审批,确保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7. 颁发结婚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颁发结婚证。

8. 出具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具法律效力的登记证明。

总之,结婚登记审查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和正常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查申请材料、身份验证、婚姻状况审查等方式,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条件,从而登记成立。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提供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后,他们需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应进行审批并发给结婚证。若不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出具不具法律效力的登记证明。结婚登记审查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和正常的重要环节,审查申请材料、身份验证、婚姻状况审查等方式,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条件,登记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我国结婚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一览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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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怎么办理

一、受理条件:

1、户籍与婚姻登记处同属一辖区(当事人户口从一个辖区迁入另一个辖区的,由现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或丧偶;

4、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温馨提示: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如是判决书还须提供法院判决生效证明书)原件;丧偶者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须注明死亡日期)。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出国人员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五)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具其《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六)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七)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温馨提示: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三、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出具条件的,当场受理、出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友情提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两地婚姻登记信息已联网的,可由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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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驾驶证遗失补证

所需资料:

1、原件及复印件;

2、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2张。

办理程序:

1、审核合格后受理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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