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破坏证据或者串供造假等情形下,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此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破坏证据或者串供造假等情形下,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在审判阶段,如...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破坏证据或者串供造假等情形下,对其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也有权根据需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间,相关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也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变更或解除监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可能破坏证据或者串供造假;(二)可能进行威胁、干扰证人作证;(三)可能自杀或者途亡;(四)患病危重,生活不能自理;(五)怀孕、乳嬋妇女;(六)系外国人;(七)系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八)其他特殊情况,不宜羁押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应当计算到审判期限或者其他案件处理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公安机关在第一审阶段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不需报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并在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三日以内,将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PEOPLE'S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于被监视居住的人,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监视居住或者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对此有异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情况变更,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相关阅读

监视居住由谁决定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谁有权决定监视居住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如果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第五,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办结,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以改变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 第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