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同时交付不动产和价金时,双方都可以以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为由,拒绝对方的单独履行要求这一权利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同时完成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什么是不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同时交付不动产和价金时,双方都可以以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为由,拒绝对方的单独履行要求这一权利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同时完成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依法登记当事人可约定同时交付不动产和价金,此时双方均可行使抗辩权,确保履行条件的同步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不动产买卖合同自经登记机关批准并登记之日起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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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哪些呢
先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之间互负合同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中止履行:
1、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的恶化;
2、对方当事人出现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以逃避债务;
3、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