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2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秘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诉讼中需证明该信息未公...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如何应对商业秘密纠纷诉讼
在应对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2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秘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诉讼中需证明该信息未公开、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已采取保密措施在收集证据时,要特别注意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主张失败同时,在主体认定上应区分自然人与法人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审查相关行为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2条: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秘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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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对公民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与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 对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泄露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则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侵犯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情节轻微显著的,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是单处一定的罚金;
2、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对于单位犯本罪,应当对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并且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