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买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鸦片类药物等麻醉品和精神物质的行为该罪的刑罚规定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贩卖毒品罪刑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非法买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鸦片类药物等麻醉品和精神物质的行为该罪的刑罚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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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贩卖罪刑罚如何确定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2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2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20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20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0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1000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贩卖咖啡因500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5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咖啡因5000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5000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刑罚量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贩卖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刑罚量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三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十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三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三十千克,咖啡因三百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两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五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前述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前述规定增加刑罚量,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贩卖毒品三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贩卖毒品可以判死刑吗
如果贩卖毒品行为人具有法定情形,且贩卖数额比法定标准更高,贩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可卡因五十克以上、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或者是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等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的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