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受案范围包括:1)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2)行政强制,如扣押、没收财物等;3)行政征用、行政收费等涉...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受案范围包括:1)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2)行政强制,如扣押、没收财物等;3)行政征用、行政收费等涉及财产权益的行为;4)行政机关对土地、资源等所有权作出的决定;5)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认定、社会保障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性问题,如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履行这一程序的情况,法院可以驳回诉讼,但对于未经复议或者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诉讼此外,受案范围还涉及管辖和诉讼时效等问题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违法受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二)违法强制措施,如扣押、没收财物等;(三)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的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认定造成不利影响第三十五条:第一审行政诉讼由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财产性行政处罚提起诉讼,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七条:举证责任分工明确,对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有效第五十一条: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不履行的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及相关规定》相关阅读
根据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的七个方面,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