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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在中国受到多项法律限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不满足条件,原公司有权在月内自行接收或引入外部投资者此外,该法第72条指出,国有股份的转让需经批准《物权法》第182条规定,质权设定的股权在无...

公司股权转让在中国受到多项法律限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不满足条件,原公司有权在月内自行接收或引入外部投资者此外,该法第72条指出,国有股...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公司股权转让在中国受到多项法律限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不满足条件,原公司有权在月内自行接收或引入外部投资者
此外,该法第72条指出,国有股份的转让需经批准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质权设定的股权在无债务清偿前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7条,在持股达到5%时需报告,并于10%时提出收购要约,以维护市场透明与投资者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先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他股东以过半数同意承认对方转让股份,拒绝的情况下,原公司有权在一个月内以同等条件自行接收或引入第三方投资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国有企业的股份由国务院授权机构管理,不得擅自转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2条: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未经债务人清偿,有权禁止质物的转让,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股票等可以公众交易的证券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7条:单个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应在收到股东名册记录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达到或超过10%时,必须提出收购要约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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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

导读:1?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 1?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为了既便于债权的执行又尽可能维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再次确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通知公司是为了使其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则是为了保障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也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逾期不行使则视为弃权利
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通知的送达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 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公司法》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
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规定的股东名册不得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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