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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概念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有债权与债务时,双方约定以债权抵消债务的一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或其他债权债务抵销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同种类、质量、数目、价格的物,可以抵销债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且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基础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有债权与债务时,双方约定以债权抵消债务的一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或其他债权债务抵销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同种类、质量、数目、价格的物,可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概念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概念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互有债权与债务时,双方约定以债权抵消债务的一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或其他债权债务抵销
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同种类、质量、数目、价格的物,可以抵销债务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且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或其他债权债务抵销
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同种类、质量、数目、价格的物,可以抵销债务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概念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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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当事入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主,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抵销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
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的目的,并有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小债权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
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
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概念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
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
其转移方式,一般是由债的一方当事人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权债务转让人的地位
这时候,第三人享有债的关系中转让人的一切债权,并承担转让人的一切债务
当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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