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纠纷;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的争议;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金(如离职补偿、职业年金等)...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仲裁管辖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纠纷;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的争议;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金(如离职补偿、职业年金等)的纠纷;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相关的问题;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维护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也涵盖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工、部分时间工作人以及实习生的争议这些争议可以通过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或仲裁,以便得到公正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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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监察和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监察和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工龄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三、收费不同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受理范围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都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包括一般合同纠纷,例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等另外,合同纠纷也包括技术合同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但是对于人身关系的纠纷,一般都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