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官行骗怎么处罚(罪名辨析 | 男子假冒军官,以假结婚骗取女子150万,涉嫌何罪?)
冒充军官行骗怎么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
冒充军官行骗怎么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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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辨析 | 男子假冒军官,以假结婚骗取女子150万,涉嫌何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与诈骗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条,但是,如果认为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由于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军队机关的公共信用,如此以来,只评价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对诈骗罪的财产法益没有得到评价。因此,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明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犯后,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既做到了罪责刑相适用,也通过对行为的明示全面评价了案件事实。
【简要案情】 据新闻晨报,近日,静安警方经侦查破获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涉案金额达150余万元。
2020年12月,王女士在网络游戏中结识正在“休假”中的“狙击手军官”李某,双方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见面后,李某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一张结婚登记单,谎称他们已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 只需要补拍照片即可领证。
2021年1月底,李某以部队有规定,需要对军人家属进行审查向李女士索要15万元处理“军婚”事宜,王女士筹足钱款交于李某。同年3月,李某谎称自己价值80万元的珠宝被海关查扣,诱导王女士向父母借钱,最终骗取了47万元。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李某以各种理由陆续骗取王女士及其家人50余万元。
王女士在家人及朋友的劝说下终于有所察觉,甚至连民政部门都查不到自己已婚的信息,王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已被骗了。2022年8月22日,王女士以给老人“看病”为由,将李某由苏州约至上海并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导和指正。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侵犯了两个不同法益,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罚;法条竞合是由于刑法条文的规定,导致一行为被两个不同刑法条文所规定,两条文涉及的罪名具有包容关系,两罪之间是充分条件关系,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为了处罚的均衡,做到罪刑相适用,符合法条竞合关系的,也可能按想象竞合处理,如存在交叉竞合关系的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交叉竞合关系
如果行为人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过程中,骗取了他人的情感及少量财物时,认定行为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可以完整评价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当行为人招摇撞骗过程中,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时,该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也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如果认为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为法条竞合关系,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该行为只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这样对案件事实就没有完全评价,即对他人的财物损失没有进行评价,既做不到罪刑相适用,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行为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为法条竞合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行为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为招摇撞骗过程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时,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为想象竞合关系,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评价本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在侵犯国防利益的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军队机关的公共信用。
本案中,李某假冒军官身份,以虚假与王女士结婚的手段,以各种理由骗取王女士及家人150余万元的行为,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本案中,李某假冒军官,骗取王女士及家人150余万元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前面分析,本案中,李某涉嫌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为想象竞合关系,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诈骗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诈骗王女士财物1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应按诈骗罪对杨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如果按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不能对李某的行为全面评价,因此,应按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明示李某的行为分别涉嫌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后,按一重处罚,据此,本案中,李某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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