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管理现行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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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目录
物业管理法规

物业管理法规
一、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标准、期限等条款,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四、物业使用与维护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并应当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五、物业安全管理
物业安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七、法律责任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方式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因物业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现行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现行法规有很多,如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第六章、第七章,建设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管理暂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等,各个省市还有相关的法规、规章。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和责任的法规由《物业管理条例》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