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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指的是什么(股东性质怎么填写)

股东按照实际填写。如果股东是个人,性质就填自然人;如果股东是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等有法人资料的组织,性质就填法人。股东的分类: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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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指的是什么(股东性质怎么填写)

股东性质怎么填写

股东按照实际填写。如果股东是个人,性质就填自然人;如果股东是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等有法人资料的组织,性质就填法人。股东的分类: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一、正面回答

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二、分析详情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

三、隐名股东的义务有什么?

隐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隐名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隐名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的权利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

首先,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很难直接阻止。

其次,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当然,如果隐名股东还可以提起隐名股东权利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原则上需根据隐名股东的指令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客观:

隐名股东权利义务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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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在别人名下的股东要注意啦!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难,实际分得利润难,甚至分红权遭到名义股东侵害维权难便对隐名股东的设计避而远之。其实,大可不必!关键在于股权保护条款的设计。

如何签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务必要包含以下条款:

1、隐名股东已经出资的条款需明确指出,隐名股东已将代持股份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专用于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及其公司三方都确认。(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附言此款项作何用)

2、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仅得以自身名义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隐名股东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担保)。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提前要求名义持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4、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可以在签署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授权书)

5、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隐名股东指示向其移转“代表股份”或股权收入;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表股份”时,显名股东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在此强烈建议隐名股东:

1、如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成为显名股东但已实际出资,别仅仅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最好能与公司、显名股东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公司直接将分红支付给隐名股东,跳开显名股东,避免隐名股东不能及时获取红利甚至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的风险。

2、如日后想变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股权代持协议上,先让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股东签名同意,以后想确认股东资格,成为显名股东,轻松又省事。

3、公司经营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最好保证专卡专用,此卡不要参杂其他资金往来。隐名股东还应对董事会席位、公司高管职位及公司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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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名下入股合法吗

这个是合法的,但是入股在别人名下,那么你就不是公司认可的股东,你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可以签订协议或合同。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一、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三、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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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名义投资入股,股东权益的归属和风险该如何?

一、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利保护

1、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即隐名投资)的,其约定通常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对股东权益没有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或过半数的股东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通常还是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的。

2、当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对股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对于股东权益确认诉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通常以出资人和出名股东是否签署有隐名投资协议或出资人是否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股权行使,来具体判断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究竟谁应当享有股东权益: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或双方虽无约定,但一直由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权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则法院通常确认股东权益和股份收益给隐名投资人。

隐名投资人和出名股东之间,双方如果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则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出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出名股东作为公司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出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因此,当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非法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出名股东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出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投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公司债权人知晓出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身份借用关系,则公司债权人有权将出名股东与隐名投资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盗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被盗用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目前的法院审判规则和已有案例: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属于盗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的非法行为,申请登记行为人及公司实际经营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以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

法律主观:

隐名股东就是因某些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不少人会好奇,既然如此,隐名股东要怎样确认其股东资格呢,其实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即可。那么,隐名股东是如何确认股东资格?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隐名股东是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在代持关系得以确认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在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二、隐名股东合法吗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显名股东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不具备。 4.显名股东可以行使公司的股东的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不可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隐名股东是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7.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

(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应当认定该出资人有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一、正面回答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

2、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益;

3、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隐名股东的隐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二、分析详情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

三、隐名股东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指的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投资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概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有两种:1、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主要是通过投资关系进行实际控制;2、隐名股东,即实际的股东或者实际的出资人,通过代持股权协议的方式进行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一般常出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隐名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可以成为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吗?

可以,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法律分析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隐名股东指的是什么(股东性质怎么填写)

好了,今天关于“隐名股东指的是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隐名股东指的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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