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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附录A和附录C的内容在哪有啊(煤炭批发经营属于什么行业?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附录C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c.1关于标准“总则”与“分级原则”c.1.1医疗依赖的判定分为一般依赖和特殊依赖。特殊依赖是指致残后必须终生接受特殊...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三定原则/a”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附录A和附录C的内容在哪有啊(煤炭批发经营属于什么行业?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附录A和附录C的内容在哪有啊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c.1关于标准“总则”与“分级原则”

c.1.1医疗依赖的判定分为一般依赖和特殊依赖。特殊依赖是指致残后必须终生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以及免疫抑制剂等的治疗;一般医疗依赖是指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生药物治疗者,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以及抗癫痫药治疗等。

c.1.2护理依赖程度主要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做出判断。下列生活自理范围及护理依赖程度是指:

a)进食:是指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者;

b)翻身:是指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是指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者;

d)穿衣、洗漱:是指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者;

e)自主行动:是指不能自主走动。

c.1.3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应是劳动者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c.1.4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残情进行复查鉴定。

c.1.5残情晋级原则当被鉴定者同一器官或系统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应首先完成单项残情的鉴定,若有两项以上或多项残情的,如果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c.1.6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遇到被鉴定者受损害器官或组织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发生的合并症,本标准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所谓实际致残结局是指:若为单个器官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包括在发生工伤前已经存在的残情(包括原有疾病致功能的损伤或原有工伤所致的残情);若为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的损伤,本次鉴定时应同时对另一侧的残情或功能(无论是否工伤引起)进行鉴定,并作为伤残等级评定的依据。

c.1.7关于分级原则本次修订在原标准规定基础上,分别对八级、九级、十级做了适当调整,即在八级中明确存在有一般医疗依赖,而在九级、十级中明确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2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c.2.1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c.2.2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2.3智能损伤说明

1)智能损伤的总体严重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

2)记忆商(MQ)的测查,按照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1984年编印的《临床记忆量表手册》要求执行。智商(IQ)的测查,根据湖南医学院1982年龚耀先主编的《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册》的要求进行。

c.2.4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c.2.5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C.2.6癫痫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为特征的临床征候群,属于慢性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明显颅脑器质性损害则难于定性。工伤和职业病所致癫痫的诊断前提应有严重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致残程度评定时,应尽可能收集相关信息资料。每次鉴定时,应要求被鉴定者提供下列相关信息材料(至少两项),以供判定时参考。

a)两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b)脑电图资料;

c)原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单位组织上提供的患者平时发病情况的资料;

d)必要时测定血药浓度。

c.2.7各种颅脑损伤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c.2.8为便于分类分级,将运动障碍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鉴定中首先分清损伤部位,再给予评级。

c.2.9考虑到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故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

c.2.10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cT及(或)MRI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脑实质损害征象。

c.2.11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c.2.12脑叶切除术后合并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应晋升到七级。

c.2.13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能障碍按开颅手术定为九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反复修补失败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

c.2.14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见表B.1),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分“运动障碍”定级。

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c.2.15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表R4。

c.2.16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功能障碍,参见表B.3。

c.2.17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野缺损程度可参见眼科标准予以定级。

c.3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3.1本标准只适用于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c.3.2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3.3刨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损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按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c.3.4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经系统症状,骨折治疗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能障碍者,参照表B.1评残等级处理。

c.3.5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表B.1进行处理。

c.3.6职业性损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致骨与关节损害,按损害部位功能障碍情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3.7神经根性疼痛的诊断除临床症状外,需有神经电生理改变。

c.3.8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颜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c.3.9诊断椎管狭窄症,除临床症状外,需有cT或MRI检查证据。

c.3.10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人高一级分类中。

C.3.11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6.2.2)。

c.3.12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CT或MRI影像学依据;

c)临床体征应与CT或MRI影像符合。

c.3.13膝关节损伤的诊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如果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c.4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c.4.1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c.4.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跟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c.4.3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见6.3.1.2)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O.2~0.8。

c.4.4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

计算方法参见6.3.2。当视野检查结果与眼部客观检查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野或c)ctopus视野检查。

c.4.5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c.4.6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A.9。在确定无晶状体跟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人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c.4.7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判断依据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a)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b)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

1)残疾眼工伤;

2)正常眼工伤;

3)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

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4.8中央视力及视野(周边视力)的改变,均须有相应的眼组织器质性改变来解释,如不能解释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定级。

c.4.9伪盲鉴定参见6.3.3。视觉诱发电位等的检查可作为临床鉴定伪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眼组织无器质性病变,并经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正常者,应考虑另眼为伪盲眼。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包括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c.4.10睑球粘连严重、同时有角膜损伤者按中央视力定级。

c.4.11职业性眼病(包括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可分别参见GBZ35、GBZ9、GBZ4、GBZ45、GBZ54。

c.4.1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障碍程度较本标准所规定之级别重者(即视力低于标准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情况分别套人不同级别。白内障术后评残办法参见A.9。如果术前已经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矫正视力情况,并参照A.9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重新评级。

外伤性白内障未做手术者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谓人工晶状体眼,人工晶状体眼根据中央视力定级。白内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状体者,谓无晶状体眼,根据其矫正视力并参见c.4.6的要求定级。

c.4.13泪器损伤指泪道(包括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损伤。

c.4.14有明确的外眼或内眼组织结构的破坏,而视功能检查好于本标准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c.4.15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暗适应)作出规定,如果I艋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c.4.16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感性眼炎者无论伤后何时都可以申请定级。

c.4.17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c.4.18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于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渡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c.4.19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7341、GB4854、GB/T7583。

c.4.20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c.4.21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c.4.22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4.23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c4.24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6.5.1。

c.4.25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4.26职业性铬鼻病、工业性氟病、减压病、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动病、牙酸蚀病以及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诊断分别参见GBZ12、GBZ5、GBZ24、GBZ70、GBZ94、GBZ83、GBZ81、GBZ7、GBZ61、GBZ82。

c.4.27颞下颌关节强直,II缶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4.28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4.29头面部毁容参见6.2.1。

c.5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5.1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c.5.2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c.5.3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c.5.4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c.5.5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5.6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c.5.7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分级,均按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c.5.8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B.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疗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c.5.9生殖功能损害主要指放射性损伤所致。

c.5.10性功能障碍系指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所致。

c.5.11肝、脾、胰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十级。

c.5.12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反复发作,有明确影像学诊断依据,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c.6职业病内科门

c.6.1本标准适用于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经治疗停工留薪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者。

c.6.2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c.6.3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c.6.4肝功能的测定

肝功能的测定包括;

常规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换酶(ALT即GPT)、血清胆汁酸等。

复筛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氮酸氨基转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γ-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吲哚氰绿滞留试验(IGG)是敏感性和特异性都较好的肝功能试验,有备件可作为复筛指标。

c.6.5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性哮喘等,在评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明确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别参照相应的国家诊断标准,以呼吸功能损害程度定级。

c.6.6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要求:

a)须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c.6.7肺功能测定时注意的事项:

a)肺功能仪应在校对后使用;

b)对测定对象,测定肺功能前应进行训练;

c)FW、FEH至少测定二次,二次结果相差不得超过5%;

d)肺功能的正常预计值公式宜采用各实验室的公式作为预计正常值。

c.6.8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可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行评价。

c.6.9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作为致残分级标准的依据。

c.6.10石棉肺是尘肺的一种,本标准未单独列出,在评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诊断,主要结合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c.6.11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c.6.12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肿瘤,I临床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104、GBZ105、GBZ106、GBZ95、GBZ96、GBZ101、GBZ107、GBZ109、GBZ110、GBZ94。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办法,其他有关放射性损伤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c.6.13本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免疫功能减低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伤所致不适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煤炭批发经营属于什么行业?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煤炭批发经营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行业分类:煤炭及制品批发 ? ;行业代码516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已经废止。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版是2017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2017年第四次修订。该标准(GB/T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扩展资料: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名经济行业分类

乡镇机关公务员科员A/B/C/D/E/F/G都是负责什么工作?

A类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B类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C类职位为江苏省录用考试中划分的专门针对乡镇一级的职位。

乡镇机关公务员科员主要有以下的工作内容:

1、办事员在乡长或主任科员领导下工作;

2、组织落实上级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其他工作;

3、负责打印以分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会长讲话以及其他重要文字材料;

4、负责乡常务理事会、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的组织及会务工作;

5、负责收集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

6、完成乡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

人民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请问一下v0/t和a/t分别代表什么?

v0、vt分别为初速度和末速度,a表示加速度,s表示位移,t表示时间。

1、平均速度V平=s/t(定义式);

2、有用推论Vt2-Vo2=2as;

3、中间时刻速度Vt/2=(Vt+Vo)/2;

4、末速度Vt=Vo+at;

5、中间位置速度Vs/2=[(Vo2+Vt2)/2]1/2;

6、位移s=V平t=Vot+at2/2=Vt/2t;

7、加速度a=(Vt-Vo)/t(以Vo为正方向,a与Vo同向(加速)a>0;反向则a<0);

8、实验用推论Δs=aT2(Δs为连续相邻相等时间(T)内位移之差)。

s、t、a、v0、vt,这五个物理量中只有三个是独立的,可以任意选定。只要其中三个物理量确定之后,另外两个就唯一确定了。

每个公式中只有其中的四个物理量,当已知某三个而要求另一个时,往往选定一个公式就可以了。如果两个匀变速直线运动有三个物理量对应相等,那么另外的两个物理量也一定对应相等。

以上五个物理量中,除时间t外,s、v0、vt、a均为矢量。一般以v0的方向为正方向,以t=0时刻的位移为零,这时s、vt和a的正负就都有了确定的物理意义。

扩展资料

匀变速直线运动问题的常用求解方法

1、一般公式法:根据题目条件选用公式联立求解。

2、平均速度法:若题目不涉及加速度a应优先选用平均速度公式求解。

3、比例法:对于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直线运动与末速度为零的匀减速直线运动,可利用上述比例关系求解。

4、逆向思维法:把运动过程的“末态”作为“初态”,将运动过程反向研究的方法,一般用于末态已知或末速度为零的匀减速直线运动问题。

5、图象法:利用运动图象的特征解决直线运动问题,能将复杂的物理过程简化处理,提高解题效率,培养思维能力。

6、极值法:根据题目条件列出方程,利用数学方法求解,如二次函数思想、根的判别式等,一般用于解决极值问题。

求解匀变速直线运动问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公式的适用条件。

2、公式中涉及的s、a、v0、vt均为矢量,使用时应注意方向性,应规定一个正方向,方向与正方向相同的取正值,与正方向相反的取负值。一般以初速度方向为正方向。

3、解题时注意弄清运动过程、已知量和待求量,结合题设条件,恰当选择公式和方法求解。

4、对多过程问题,应注意各过程中的v、s、t的联系。

5、对汽车刹车,飞机降落后在跑道上滑行等匀减速直线运动应注意时间过量的问题。

6、检查判断所求结果是否与题设条件、生活实际等相吻合。

百度百科-匀加速直线运动

关于外贸中C/O和FORM A的具体解释

C/O是CERTIFICATE OF ORIGIN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书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是使受惠国的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二)一般原产地证书

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实施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的重要证明文件。在我国,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货物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得证明文件。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国家原产地证书

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如曼谷协定产地证、英联邦特惠税产地证、北美自由贸易区产地证等。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是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品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这些产品应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如蘑菇罐头产地证、烟草真实性证书等。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政府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证明。

FORM A

是原产地证格式A,即普惠制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是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是出口贸易环节中重要的官方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的目标:

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作用:

普惠制作为一项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国际关税政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出口;

2、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3、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4、可以促进我国旅游零售商品的销售增长,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5、在我国出展中节约税金,促进国际交流。

普惠制给惠国:

目前,世界上有32个普惠制给惠国它们是欧盟15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除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外,其他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1.加工标准

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

3.给惠国成分

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

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4.原产地累计

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

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二、直运规则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三、书面证明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外贸术语T/T,D/A,L/C是什么意思?

T/T的英文全称是“Telegraphic Transfer”,中文意思是“电汇”。一般客户委托银行汇款就是通过汇付,将资金转移出去。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俗称T/T)是其中一种比较普遍使用的方式,指通过SWIFT系统实现资金转移。

D/A的英文全称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中文意思是“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指代收行凭进口方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单的结算方式。

L/C的英文全称是“Letter of Credit”,中文意思是“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外贸常见的付款方式:

1.付现:

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2.交货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3.交单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4.记账付款: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5.托收支付:

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6.信用证支付:

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7.分期付款:

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 ,通常是5%~15%作为定金 。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8.延期付款:

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 ,一般是5%~15%作为定金 ,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 )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外贸中的收汇方式中:D/P和D/A有什么区别?

一、主体不同

1、D/P:是出货后将提单等单据送银行,进口商付了货款后银行将提单等单据交进口商清关提货。

2、D/A:?是国际贸易常用的一种付款方法。出口商通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二、特点不同

1、D/P:对出口商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货到进口国后,进口方资金出现问题或市场发生变化,进口方可能会不到银行赎单,对出口方来说,如何处理货物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2、D/A: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货运) 单据一起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代收行在进口方对远期汇票加以承兑后即可将流程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商业(货运) 单据交给进口商,至汇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才履行付款责任。

三、规定不同

1、D/P:要争取30%左右的电汇(T/T)预付款。

2、D/A: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

百度百科-DP

百度百科-承兑交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附录A和附录C的内容在哪有啊(煤炭批发经营属于什么行业?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4754-2002))

好了,关于“三定原则/a”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三定原则/a”,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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